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法律援助中心对维族少年艾某涉嫌盗窃罪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4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5年12月16日17时,被害人高某在夏庄村村委东边买干果时,放在自己电动车车筐的一个黑色皮包被盗,内有手机一部及部分现金等物品,后警方根据被害人高某手机的定位系统,将犯罪嫌疑人艾某等两人抓获。 经查,2015年12月16日18时,犯罪嫌疑人在淄川区中街与吉祥路路口东侧,盗窃被害人李某手机一部;2015年12月16日19时,犯罪嫌疑人在淄城东路与松龄路路口南侧,盗窃被害人杜某手机一部。2016年1月7日,淄川区法律援助中心接到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的提供法律援助通知书,要求为犯罪嫌疑人艾某在侦查阶段提供法律援助。 由于犯罪嫌疑人系少数民族未成年人,法律援助中心高度重视,为了充分保障受援人的合法权益,研究决定指派办案经验丰富的山东诚信德律师事务所徐成、张丽律师承办该案。鉴于二位律师对案件比较熟悉,办案仔细认真,责任心强,所以在接下来的批捕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公诉阶段都是由二位律师为受援人艾某作辩护。 在侦查阶段,由于律师无法阅卷,为了尽快了解案情,确定辩护方向,援助律师在接到法律援助指派通知书的当天就来到淄博市看守所会见受援人。见到受援人之后才知道,虽然受援人长期居住在济南,但是听不懂汉语也不会讲汉语。援助律师及时向法律援助中心反映,经与淄川区民族宗教局沟通,又通过淄川区教育局联系到淄博市第四中学的一名维吾尔族教师,由他担任案件的翻译。 第二天赶到淄博市看守所会见受援人。虽然有了翻译人员在场,但交流沟通仍存在一定的难度,加之艾某为少数民族,发现援助律师是汉族人之后,产生了抵触情绪,不相信汉族律师,也不愿意与援助律师过多交流,对案情更是很少透露。为了能够获得艾某的信任,援助律师做了充分的准备,详细地了解了维吾尔族人的宗教信仰、风俗习惯、日常饮食习惯、地方特色等。 再次来到看守所,援助律师从艾某的饮食习惯和宗教信仰入手,慢慢地拉近与艾某之间的距离,逐渐获得了艾某的信任。通过交流,援助律师了解到,艾某父亲在他很小的时候就与母亲离异,母亲远在新疆且身患重病。艾某从小就没人管束,也没有接受多少教育,很小就跟别人出来打工。因为是少数民族,又不懂汉语,受教育程度也低,一直没有工作,也没有生活来源,所以才跟随别人误入歧途,走上犯罪的道路。 虽然艾某从小接受的教育不多,也缺乏家人的关爱,但是宗教信仰非常坚定。为此,看守所特地为艾某开辟了一个清真餐厅,定期为艾某购买水果、牛奶、牛肉等清真食品。 通过援助律师与艾某的耐心交流沟通,艾某同意接受援助律师的帮助,对援助律师详细地讲述了案件经过,援助律师也对受援人讲解了盗窃罪基本的定罪量刑标准和相关的法律规定,为艾某解答了一些法律问题。 援助律师针对本案提出四点辩护意见:一是被告人系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处罚;二是被告人具有坦白的行为,可从轻处罚;三是被告人盗窃数额系较大,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四是被告人认罪态度、悔罪态度较好,可酌定从轻处罚。 淄川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2日开庭审理了此案,在法庭上,被告人艾某对检察院所公诉的罪名无异议。援助律师在法庭上据理力争,充分表达了艾某案件的特殊性,且被告人具有多项法定从轻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希望法院能从轻判决。最后,法院判处艾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法院判决书送达之后,援助律师再次来到看守所会见了艾某,告诉其上诉期限,并询问其是否上诉。艾某表示服从判决,不再上诉。艾某还告诉援助律师,通过这段经历,充分地感受到汉族同胞的关怀。

【案件点评】

本案中,法院判决时不仅遵循法律规定,同时也关注到了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发展。在对未成年人具体量刑时,要根据其犯罪性质、情节,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犯罪的动机、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犯、偶犯或者惯犯,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犯罪后有无悔改表现,个人一贯表现等情况,决定对其适用从轻处罚还是减轻处罚,以及从轻处罚 或者减轻处罚的幅度,使判处的刑罚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改过自新及健康成长。本案当事人是少数民族未成年人,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援助律师充分考虑到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特点等情况,尽力采用最合适的方法,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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