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对交通事故肇事车辆司机血液中乙醇含量进行法医毒物鉴定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2年2月8日18时许,朱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后朱某弃车逃逸,2022年2月9日投案自首,供述事故发生前饮用白酒约7两;2022年2月9日10时10分抽取朱某静脉血2管。交警队于2022年2月9日委托我新乡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对朱某血样进行血液中乙醇含量鉴定。

【鉴定过程】

1.案件受理:送检朱某静脉血约5.5mL,抗凝管装,试管编号A71347674,物证袋包装完好,送检血液呈流动状,暗红色,无凝血,无明显腐败改变。 2.检验方法:《血液酒精含量的检验方法》GA/T 842-2019。 3.仪器设备:岛津GC-2014顶空气相色谱仪、HS-10顶空自动进样器。 4.定性、定量:以乙醇与内标叔丁醇峰面积之比对乙醇与内标叔丁醇浓度之比做校准曲线。取空白、阳性对照样品及两份朱某案件样品各0.1mL,分别加入0.5mL叔丁醇内标液,经色谱柱1和色谱柱2进行检测。2022年2月9日受理当日我鉴定中心鉴定人对朱某血样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如下表: 检验结果 定性 阳性对照保留时间 朱某血液检材保留时间 色谱柱1 2.324 双样检测(柱1) 2.323 / 2.324 色谱柱2 2.285 双样检测(柱2) 2.287 / 2.287 定量 第一次色谱柱1(mg/mL) 第二次色谱柱1(mg/mL) 平均值mg/mL 相对相差(|C1-C2|/C) C1:0.041 C2:0.041 C:0.041 0 %

【分析说明】

检测结果显示被鉴定人朱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峰、内标物叔丁醇峰,朱某案件样品中色谱峰的保留时间与对照样品中乙醇色谱峰的相对保留时间比较,误差在±2%以内,定性结果为阳性;以色谱柱1的检测结果为定量依据,计算朱某案件样品平行检测结果的相对相差<10%;符合《血液酒精含量的检验方法》GA/T 842-2019结果评价要求,测定结果有效;计算朱某案件样品平行测定结果的平均值4.1mg/100mL。

【鉴定意见】

送检朱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5mg/100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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