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注销手续的股东资格公司继承协议公证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8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河北××信息工程有限公司由李某钦与其长女李伯某共同认缴出资设立,公司实缴资本为0,李某钦持公司60%的股权,李伯某持公司40%的股权,李某钦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钦2018年××月××日去世后,公司停止经营,公司对外无债权债务,李伯某愿意解散该公司。按照《公司法》第180条的规定,公司股东自愿解散公司,需要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因李某钦去世无法召开股东会,需要有人继承李某钦的股东资格,李某钦的配偶于早年去世,丧偶后李某钦未再婚,李某钦的父母也都先于其本人去世,李某钦的继承人为其长女李伯某和次女李仲某,姐妹二人向石家庄市某公证处申请办理股东资格继承公证,次女李仲某表示放弃对该股东资格的继承,长女李伯某愿意继承该股东资格,公证员告知李伯某继承股东资格同时需要承担交纳欠缴注册资本的义务,如果公司解散则需要在欠缴的注册资本范围内对公司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李伯某表示对此予以认可。公证员根据为姐妹二人的意思表示并依据《公司法》和《继承法》的规定,为其起草了股东资格的继承协议书,如下: 协议书 甲方:李伯某,女,一九××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5。 乙方:李仲某,女,一九××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 甲方李伯某、乙方李仲某系李某钦的长女、次女,父亲李某钦2018年××月××日去世,现就父亲李某钦生前所享有的股东资格继承事宜,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李伯某、李仲某的父亲李某钦、母亲王某之是原配夫妻,共生育两个女儿,即长女李伯某、次女李仲某,再无其他子女。王某之已于一九九四年××月××日去世,王某之去世后,李某钦未再婚,李某钦、王某之的父母均先于他们本人去世。 二、李某钦生前与其长女李伯某共同设立河北某某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实缴资本为零,其中李某钦认缴注册资本600万元,实缴资本零元,李伯某认缴注册资本400万元,实缴资本零元,李某钦持公司60%的股权,李伯某持公司40%的股权。现该公司正在申请注销登记。 三、根据法律规定,公司注销前,李某钦与李伯某作为股东有对公司债权债务进行清算的义务,因李某钦去世,故其清算义务需由继承人承继。李某钦的长女李伯某、次女李仲某是李某钦的合法继承人,李仲某作为李某钦的合法继承人,表示自愿放弃父亲李某钦对该公司所享有的股东资格的继承;李伯某作为父亲李某钦的合法继承人,愿意继承李某钦对该公司所享有的股东资格。李某钦继承该股东资格后,由李伯某承继李某钦对公司认缴出资的义务,并作为公司唯一的股东,承担公司清算义务人的一切责任。 四、甲方李伯某、乙方李仲某共同保证本协议所载的事实内容全部属实,如有不实,甲乙双方愿意接受法律的处罚和道德的谴责。 甲方: 乙方: 2020年5月21日 该案单从继承法律关系来说比较简单,但是其中涉及到《公司法》规定的股东权利义务。公司作为企业法人,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而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继承股东资格同时要承担股东的义务,因此协议中约定了李伯某作为父亲李某钦的合法继承人,愿意继承李某钦对该公司所享有的股东资格,由李伯某承继李某钦对公司认缴出资的义务,由李伯某作为公司唯一的股东,承担公司清算义务人的一切责任。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20)冀石太证民字第××号 申请人: 甲方:李伯某,女,一九××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25。 乙方:李仲某,女,一九××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44。 公证事项:协议书 甲乙双方于二〇二〇年××月××日向本处申请办理前面的《协议书》公证。 经查,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协议书》。双方在订立协议时都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签订《协议书》意思表示真实,协议内容具体、明确,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李伯某、李仲某于二〇二〇年××月××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面前签订了前面的《协议书》,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协议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协议书上李伯某、李仲某的签字、手印均属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省石家庄市太行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二〇年××月××日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