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受援人张某,从2014年11月起在江苏省连云港市某装卸公司从事清扫工作。2017年6月1日,该公司与其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2018年11月,张某感觉身体不适到医院就诊,被诊断为乳腺癌,随即请病假入院治疗。2019年3月7日,公司以书面形式通知张某自下月起不再支付工资。同年5月6日,公司又告知张某解除劳动合同。张某多次向公司讨要说法均无果,于2020年9月向连云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要求追索医疗期经济补偿及相应工资待遇。 追索劳动报酬、工资待遇、经济补偿金等属于法律援助的事项范围,根据江苏省司法厅有关文件精神,上述事项全部免于经济状况审查,连云区法律援助中心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并于当日指派法律援助律师承办此案。 承办律师接到指派后,当日与受援人取得联系,详细了解事情的来龙去脉。鉴于公司不愿意调解,且受援人多次上门协调无果,承办律师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劳动合同终止无效,并确认劳动合同关系存续至2021年4月之仲裁请求,同时依法要求公司支付从2019年4月至2021年4月共计24个月的病假工资43920元。 仲裁庭审中,双方围绕解除劳动合同,是否给予24个月医疗期等问题展开针锋相对的辩论。公司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张某仅实际工作不到两年,最多给予3个月医疗期,公司依法提前告知并有权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承办律师针对性予以反驳,提出以下意见:一、张某实际从2014年11月就在公司从事清扫工作,但是公司以各种理由拒签合同,2017年6月才正式签定劳动合同。2018年11月,张某确诊为乳腺癌,虽经多次放化疗但尚未痊愈,且病情处于不断发展状态,随时可能出现生命危险,张某的疾病属于特殊疾病,医疗期应当不受实际工作年限限制,公司应当给予不低于24个月的医疗期。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需在医疗期满后终止劳动合同。公司于2019年5月6日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因张某尚处于医疗期内,该通知无效,因此受援人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应该存续至医疗期满。综上,公司应当给予24个月的医疗期并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即每月1830元)支付病假工资。 2020年11月6日,仲裁庭经多次调解无果后,依法作出裁决:一是确认张某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存续至今;二是自裁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公司一次性支付受援人病假工资。目前该仲裁裁决已经生效,病假工资已经履行到位。
【案件点评】
本案是法律援助保护女职工合法权益的一个典型案例。我国法律对女职工权益予以特别保护,《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对处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予以特别规定和特殊保护。然而实践中,部分年龄偏大、劳动技能弱的女性劳动者在工作中仍处于弱势地位。本案中,受援人在患重病治疗期间被公司通知终止劳动合同,法律援助及时伸出援助之手,帮助其确认劳动关系继续存续,并获得应得的工资待遇,有效保障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对处理同类案件具有参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