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刑人员郭某在接受社区矫正中违反监督管理规定被依法治安管理处罚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3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郭某,男,1995年6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湖北省浠水县。2017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6月13日起至2019年6月12日止。2017年6月22日,郭某到浠水县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报到,由指定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2018年7月8日下午,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在册的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电话抽查,郭某的电话一直无人接听,直至19时,郭某也没有向司法所回复电话。19时后,司法所联系郭某的家人,其告司法所:郭某上午10时左右外出,到现在还没有回家。7月9日上午8时,司法所工作人员再次联系郭某的家人,得知其一夜未归,立即向浠水县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上报情况,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通过查看平台定位信息,发现郭某7月8日晚在浠水建豪酒店附近停留一晚,随即来到建豪酒店核实情况,经查询,郭某没有入住信息,工作人员随后在附近继续查找郭某,但未找到。7月9日,手机定位信息显示,郭某在教育局、保康医院附近有较长时间停留,工作人员遂和其家人一起到该处查找,由于郭某喜欢到网吧上网,工作人员还查找了附近网吧,也未发现郭某踪迹。 7月10日下午16时,郭某的家人电话告知司法所已经联系上郭某,郭某到武汉去参加朋友的婚礼。在得知司法所正在查找其后,郭某用朋友的手机打电话给司法所工作人员,承认了人机分离且未经批准私自外出到武汉的情况,工作人员责令其立即回到浠水并到司法所报到说明情况。 7月11日上午9时,郭某来到司法所,称7月8日上午到武汉参加朋友的婚礼,8日晚上和9日晚上都住在武汉。并称其出门之前将手机放在家里,未告知任何人且未交给任何人使用。司法所工作人员就郭某本次的违规行为制作了详细的调查笔录。由于郭某所称定位手机放在家里与实际定位情况不符,司法所再次进行调查核实。8月1日,经移动公司查证回复,手机定位情况正常。经司法所对郭某批评教育,其最终承认将手机交给朋友使用的事实。 (二)提请治安管理处罚情况 8月1日,司法所集体评议,向浠水县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对郭某提请治安管理处罚;经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研究审核,经分管局长批准,向浠水县公安局提请对社区服刑人员郭某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三)治安管理处罚的实施情况 8月3日,浠水县公安局对郭某作出了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制作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郭某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贰佰元的处罚,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司法局。 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社区服刑人员郭某,由浠水县公安局于8月3日送达拘留所执行。 (四)治安管理处罚的效果 郭某因受到治安管理处罚后,转为严格管理对象,在三个月内,每周需要到社矫局进行书面的思想汇报。经过拘留处罚后,郭某的态度有较大改变,每周主动到社矫局报到,积极汇报近期的生活、工作状况。 (五)提请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8月1日,浠水县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制作了提请治安管理处罚审核表及建议书后,即向检察院口头通报了相关情况,8月7日,向检察院送达了相关书面材料。

【小结】

在本案例中,司法所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电子监管的力度,依托科技手段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手机定位,加大电话抽查力度,并对违规行为依照程序严格处罚,有效打击少数社区服刑人员逃避监管的行为,确保了严格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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