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法律援助中心对叶某某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4月20日,叶某某的哥哥叶宜某至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经了解,2018年3月4日6时30分许,叶某某骑电动车在某交叉路口由西向南行驶,遇道路因施工坑洼不平,钢板未覆盖完全。叶某某骑车想要靠边行驶时,因路面坑洼地和钢板边缘产生较大落差,使得车轮受阻,加上雨后路滑,至其绊倒受伤。后被路人救起,并拨打110报警和120急救电话,叶某某被送至徐州市中心医院接受治理,入院诊断为颈脊髓受伤伴四肢瘫,脊髓中央综合征,颈部外伤。 叶某某家人了解到事故发生地旁边属于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十四局公司”)施工工地,但十四局公司对事故发生地的施工及钢板铺设均不认可是其所为,拒绝任何赔偿。叶某某委托其哥哥至云龙区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该案系因人身受到损害请求赔偿的案件,叶某某提供了社区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根据《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的相关规定,经云龙区法律援助中心审查,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决定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并指派江苏清韵律师事务所律师付禹办理该案。 援助律师接受指派后,前往医院和受援人进行谈话了解案情,然后至派出所查阅案件的出警记录及事故视频,并到事故发生现场进行了查勘,最后决定将涉案侵权人指向事故发生地旁边施工工地的施工方十四局公司和发包方徐州市城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轨道公司”)。 援助律师考虑到受援人家庭困难,急需赔偿款,便和受援人及其委托人叶宜某商议,先就事故发生后的医疗费提起诉讼,即不需要等到一年后治疗结束一并起诉,也可以先行确定侵权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九十一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轨道公司作为发包单位,未履行合理的监督、管理义务,而十四局公司作为施工方为直接的侵权人,均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据此,援助律师在依法调取了各被告的企业信息后,代受援人提起诉讼,提交了相关证据资料。 庭审中,双方就该路面施工单位是否为十四局公司进行了激烈的辩论,据此在法庭依职权向徐州市市政管理处调取《轨道交通1、2、3号线一期导改范围界定(待定)》后,已能够证明事故发生地在十四局公司的施工范围内。据此,法庭将举证责任交由十四局公司,让其提供事发路段的具体施工主体,否则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直至判决前,十四局公司也未能证明其不是事故发生地的施工单位或第三人为事故发生地的施工单位。 截至2018年3月16日,受援人叶某某因本次事故受伤产生医疗费共计94206.36元,其中叶某某支付24546.92元,补充保险6033.72元,医保统筹63601.61元,叶某某医保账户支付24.11元。各被告均抗辩根据民法相关规定,侵权赔偿不能产生额外收益,就医保赔付部分叶某某无权再行向被告主张权利,故医疗费损失应当为24546.92元,而非94206.36元。 援助律师则主张社会医疗保险从其根本目的来说是为了保障公民在患病时能够得到医疗救治,而不是为了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医保是为保护弱者而不是为了袒护有过错的强者,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禁止受害人向社保部门报销医疗费后再向相关赔偿义务人行使医疗费的赔付请求权,受害人通过社保部门报销部分医疗费的行为亦没有加重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因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亦没有理由因受害人向社保部门报销部分医疗费而予以减轻。援助律师的代理意见被法庭采纳,认定叶某某的医疗费损失为94206.3元。 综上,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因工程施工,相关主体在事发路段铺设钢板,因钢板与其地面本身存在一定的高度差,且根据叶某某提供的照片显示,钢板与覆盖的地下洼坑还存在一定程度的缝隙,进而扩大了这种高度差;加之钢板表面光滑,在遇到雨水的情况下,会因湿滑极易导致通行的非机动车侧滑摔倒。对此,相关主体亦未在现场设置相关的警示标志,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故铺设钢板以及对钢板具有管理义务的主体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另一方面,叶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骑行电动自行车经过事发路段,亦应尽到谨慎注意前方道路状况的义务、减速慢行,以防止危险发生,综合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最终判定十四局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叶某某自担30%的责任。

【案件点评】

施工单位在建设施工过程中,应负有对周边道路谨慎使用和维护的责任,在其施工过后,被破坏的道路未及时修复的情况下,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并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本案中,施工方虽已采取用钢板覆盖破损路面,但仍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从而导致本案事故的发生。根据法律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十四局公司在公共道路上铺设钢板直接造成叶某某摔倒受伤,十四局公司对此存在主要过错,另考虑到叶某某自身疏于观察的过错,法院行使自由裁量权判决十四局公司承担70%赔偿责任、叶某某承担30%的责任,于法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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