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范某,男,1987年12月出生,户籍地为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居住地为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2022年1月10日,范某因犯销售伪劣产品罪被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2022年1月10日起至2025年1月9日止。2022年1月18日,范某到珠海市金湾区社区矫正中心报到,接受社区矫正。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范某入矫后,执行地司法所依法为其举行入矫宣告,告诫其须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相关管理规定,自觉接受矫正。 2022年4月6日下午,司法所工作人员在信息化核查中发现范某越界到中山市,于是立即拨打电话询问情况。范某接到电话后,承认自己已经越界到中山市,但解释说是因为自己走错高速路才导致越界的,并表示将尽快找到下高速的出口,返回珠海区域。电话询问后,工作人员通过微信与范某进行了位置共享,证实范某确实已越界到中山市,要求其立即返回珠海市。随后,工作人员留存了相关证据。 为了核实清楚范某越界的真实原因,第二天上午,司法所工作人员通知其到司法所接受询问。当工作人员询问其为何越界到中山市时,范某起初还解释说是因为自己走错高速路才导致越界的。工作人员向其出示行程轨迹、位置、截图照片等违规事实依据以后,范某才如实交代自己违规越界的真实原因。范某说,4月6日下午,自己的物流公司本来已安排好了一名司机开车送货去中山的,但临出车时,该司机突然打电话来说家人生病了需要请假,当时找不到其他的司机来顶替,而货物不能及时送达的话又将给自己带来很大的损失,后来想到送货的位置位于珠海与中山的边界处,且送完货马上就会回来,如果自己去送的话司法所应该也发现不了的,因此在没有申请外出的情况下就自己开车去送货了。 范某在社区矫正期间,心存侥幸,未经司法所批准的情况,擅自离开居住地,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为加强对范某的监督管理,司法所经研究后,填报《训诫处罚审批表》提请金湾区司法局给予范某训诫处罚。金湾区司法局经审核后,同意给予范某训诫。 给予范某训诫后,司法所对范某实施重点管理,严格落实各项监管措施。一、加大信息化核查力度;二、每天不定时通过微信实时位置共享;三、突击实地查访等。 在2022年4月份集中教育学习会上,司法所将范某的违规情况和给予处罚的情况向其他社区矫正对象进行了通报,告诫大家在社区矫正期间一定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矫正管理规定,认真悔罪,积极改造,千万不可抱有侥幸心理,任何违规违纪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案例注解】
训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出台后对社区矫正对象新增加的一项处罚措施,主要适用于社区矫正对象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情节轻微的行为,目的在于警示提醒、诫勉督导、责令纠正社区矫正对象的违规行为,体现了社区矫正工作坚持监督管理与教育帮扶相结合的工作原则。 本案中,范某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后,司法所依法、及时提请金湾区司法局给予其训诫处罚,目的是给其敲响警钟,防止其再次违反规定,消除一切可能重新违法犯罪的因素,帮助其成为守法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