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孙某某假释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孙某某,女,1987年7月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内蒙古科尔沁右翼前旗。因故意伤害罪,2012年4月27日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2)大刑一初字第111号刑事判决,判处孙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6月5日交付辽宁省女子监狱执行刑罚。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7年8月24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22年6月4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一、初步审核、启动程序。孙某某根据假释政策结合自己条件,自愿呈报假释并提交假释申请书。分监区干警对孙某某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实际服刑刑期、改造表现、所获奖励及余刑等基本条件进行细致审核,认为孙某某基本符合假释条件,经监区审核同意后将孙某某的材料整理报送至辽宁省女子监狱刑罚执行科进行审核。刑罚执行科审核后认为孙某某符合假释基本条件,并启动假释外调程序。 二、创新思路、函调评估。辽宁省女子监狱向该服刑人员假释后居住地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司法局发函,委托该司法局对孙某某的服刑前的一贯表现、性格特征、犯罪后果和影响、家庭和社会关系、假释后生活来源、假释监管人情况等进行社会调查。辽宁省女子监狱收到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司法局反馈意见,该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建议为“可适用假释”,并收到该服刑人员假释期间监管人相关材料,监管人孙某甲系该服刑人员妹妹,有固定收入,无违法犯罪记录,符合监管人条件。以上函调的相关材料监狱均通过114查询各提供材料单位的办公电话予以核实。 三、综合评估、监区提请。孙某某通过《假释罪犯再犯罪风险评估量表》进行评估,评估分值为25.2分,属低风险。监区干警针对孙某某的日常改造表现,向熟悉她的同犯进行谈话了解,同犯表示孙某某在日常的改造中能够认罪悔过,无违纪行为,与她犯相处融洽,乐于助人,积极参加劳动。 依据《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辽宁省女子监狱七监区六分监区人民警察召开会议,经干警集体评议,认定孙某某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考核期内获得表扬奖励六次,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7年8月24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符合确有悔改表现条件。并出具了《监狱假释罪犯情况说明》,证实该服刑人员不存在利用个人影响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企图获得调动、岗位安排、计分考核、评定奖励、减刑假释机会的问题。该罪犯妹妹孙某甲有固定收入且自愿作为假释监管人,符合假释监管人条件,假释后居住地社区矫正部门出具评估报告表示建议适用假释,假释后再犯罪风险评估量表得分低,且该犯实际执行刑期、余刑符合假释要求,六分监区认为孙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建议依法对孙某某提请假释。七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六分监区意见,并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四、科室审查、材料审核。监狱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监区认定孙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服刑人员孙某某假释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假释建议,并将有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五、评审会议、征求意见。2018年12月28日辽宁省女子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孙某某假释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服刑人员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辽宁省沈阳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罪犯孙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呈报假释程序合法”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假释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六、办公会议、移送案卷。2019年1月7日监狱召开监狱长办公会议对孙某某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其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同意提请服刑人员假释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罪犯假释审批表》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相关材料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9年3月8日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孙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孙某某的假释建议合法,予以采纳,裁定对孙某某予以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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