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为山东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会议组建提供法律服务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山东金乡蓝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2015年注册成立,是一家从事货币金融服务的股份有限公司,其注册资本为100000万元人民币。其经营范围主要有:(一)吸收公共存款;(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三)办理国内结算;(四)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五)从事同业拆借;(六)从事银行卡业务;(七)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八)代理收付款项业务;(九)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公司股东分别为:(一)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资额为人民币3100万元,认购股份数3100万股,占注册资本的31%;(二)金乡县强力机械有限公司出资1000万元,占总股本的10%;(三)山东金祥源粮油食品有限公司出资1000万元,占总股本的10%;(四)济宁汪辰商贸有限公司出资1000万元,占总股本的10%;(五)山东大众康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出资900万元,占总股本的9%;(六)济宁义达热力有限公司出资1000万元,占总股本的10%;(七)金乡县金鼎农贸有限公司出资1000万元,占总股本的10%;(八)青岛永敬丰润刚结构工程有限公司1000万元,占总股本的10%。 2015年,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他发起人决议投资成立山东金乡县蓝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决定于2015年10月23日举行山东金乡县蓝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会议。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发起人决定聘请律师为山东金乡县蓝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会议的召开程序以及会议表决作法律见证。

【争议焦点】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众多,投资成立山东金乡蓝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程序较为复杂,但不得损害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各个股东的合法权益,并且山东金乡县蓝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会议召开程序和会议的表决要合乎法律规定,发起人的责任、权利与义务要明确。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特聘请山东郭鲁涛律师事务所为发起人会议做法律见证,并出具相关法律意见书。

【律师代理思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6)有公司住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承担公司筹办事务。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发起人不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发起人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根据上诉法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案实际情况,代理律师准备从本次会议的召开程序、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等有关事项入手,查明各项环节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后出具相关的法律意见书。 (一)关于本次会议的召开程序 本次会议由主发起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集,发起人协议中载明出资人均出席或授权相关人出席本次会议。代理律师证实,本次会议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和议程与主发起人会前发送的书面通知一致。现场会议由张某主持。代理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开程序合法。 (二)关于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一条规定: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并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应当认定为公司的发起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 主发起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发起人金乡县强力机械有限公司、。山东金祥源粮油有限公司、济宁汪辰商贸有限公司、山东大众康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济宁义达热力有限公司、金乡县金鼎农贸有限公司、青岛永敬丰润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出席了会议。代理律师对参加本次会议的出资人进行现场核对与查验,认为出席本次会议的出资人均已获得出资人表决会议议事事项的权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对下列议案进行表决:(1)审议《山东金乡蓝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书》,进行投票表决并签署协议书,(2)审议《关于出资设立山东金乡蓝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并进行投票表决;(3)审议《关于建立山东金乡蓝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筹建工作小组并授权其履行组建工作职责的议案》,并进行投票表决;(4)审议《关于建立山东金乡蓝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的议案》,并进行投票表决。本次会议对列入会议通知书中的各项议案进行了审议,并进行了现场投票表决,出席本次发起人会议的发起人、发起人的法定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经计票核对,本次会议审议的4项议案均获得了全体发起人一致同意通过,并形成了会议决议。为此,代理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表决结果真实、合法。

【案件结果概述】

本案中,组建山东金乡县蓝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会议程序较为繁琐,但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其他发起人较为配合,并保证发起人以及筹建小组已经向代理律师提供了一切应予提供的文字资料,并承诺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准确,且不存在重大遗漏或重大失误之处。在此基础上,结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在对本次会议进行分析判断后,代理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召开程序合法,出席会议人的资格合法,会议的表决及结果真实、合法。

【案例评析】

山东金乡蓝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由多家企业共同出资设立的村镇银行,村镇银行与一般的有限公司不同,具有自身的特点和规范,但是,其创建之初都要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其发起人会议不仅要程序上合法,其表决结果更要真实、合法。 在本案中,代理律师在接受委托之后从相关的手续及材料入手,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法》等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从发起人会议的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人数与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方面入手,严格审查发起人会议的合法性,确保各发起人以及山东金乡蓝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不收侵犯。

【结语和建议】

在市场经济繁荣的今天,创建公司不再是十分艰难的事,但是尽管相关的政策相对宽松,其发起人也要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筹建公司,组建发起人会议时就要有法律意识,不得让公司在成立之初就违反法律规定,更不得让公司成为损害其他发起人合法权益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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