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0年5月30日,马某某驾驶二轮摩托,沿公路由东向西行驶时与该地点由北向南横过道路的行人张某某撞到,造成张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鉴定过程】
(一)资料摘要 1.XXXXX医院住院病案(病案号:XXXXX)摘要:入院时间,2020年5月30日,出院时间2020年6月15日。患者以“左大腿及右肩部肿胀、疼痛伴活动受限4小时”为主诉入院。专科情况:右侧膝关节内侧见一直径约4cm青紫瘀斑,双侧眼眶部皮肤青紫。左侧大腿略肿胀,夹板固定,左大腿中段压痛、叩痛阳性,可及明显骨擦音、骨擦感及异常活动,左侧大腿痛性活动不能,左足诸趾活动良好,左侧足背动脉搏动可触及,末梢血运佳,左下肢无皮肤感觉异常,右肩肿胀,右肩痛性活动受限,右肘关节及腕关节、诸指活动可,皮肤感觉正常,末梢血运佳,余未见明显异常。于2020年6月3日行“左股骨干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出院诊断:左侧股骨干骨折、右锁骨远端骨折、右侧额叶血肿、双侧额顶部皮下血肿、左前后交叉韧带损伤、左膝关节积液、左股骨下段挫伤、左胫骨平台挫伤、腓骨小头骨折挫伤。 2.XXXXX医院住院病案(病案号:XXXX)摘要:入院时间,2021年5月24日,出院时间2021年6月7日。患者因左股骨骨折术后1年,并有骨不连而入院。专科情况:推入病房,左大腿无肿胀,左股四头肌萎缩,其中下段外侧有一长约25.0厘米切口疤痕,压痛存在,左大腿负重功能障碍。足背动脉搏动有力,末梢血运及感觉正常,于2021年5月31日行“取同侧髂骨植骨,内固定术”。出院诊断:左侧股骨骨折不连接等。 (二)检查经过 1.检查方法:按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T 0111-2021)、《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SF/T 0112 -2021)进行检验。 2.活体检查(2022年11月25日):搀扶入室,查体合作,右侧肢体肌力5级、肌张力正常,左侧肢体肌力5-级、肌张力正常,双侧肩关节及膝关节被动活动基本对称。左侧髋部见8.5cm横行瘢痕,左大腿外侧上段见1.5cm、2.0cm瘢痕、中上段至下段见24.0cm纵行瘢痕。左大腿见软组织萎缩,纵向叩击痛及中段压痛阳性。 3.阅片所见 XXXXX医院2020年5月30日左股骨X线(XXXXX,图1)示,左侧股骨中段见骨折线,断端明显移位。 XXXXX医院2020年6月3日右膝关节MRI(XXXXX,图4)示,右股骨内侧髁见斑片状PDW高信号影,周围软组织信号增高,内侧皮下见片状PDW低信号影。 XXXXX医院2020年6月4日左股骨X线(XXXXX,图5)示,左侧股骨中段骨折术后,可见骨折线,断端对位、对线尚可,金属固定器在位。 XXXXX医院2021年5月25日左股骨DR(XXXXX,图6)示,左侧股骨骨折术后,断端对位、对线尚可,骨折线增宽。 XXXXXX医院2021年6月1日左股骨DR(XXXXX,图7)示,左股骨骨折骨不连行植骨内固定术后,骨折线略增宽,植入物及内固定物位置正常。 XXXXX医院2021年12月6日左股骨DR(XXXXX,图8)示,左股骨骨折骨不连行植骨内固定术后,骨折线增宽,植入物影减低,部分断端硬化,内固定物在位。 XXXXX医院2022年11月15日左股骨DR(XXXXX,图10)示,左股骨植骨内固定术后,骨折线增宽,未见连续性骨痂形成,断端硬化,远端膨大、钝化及部分骨质吸收,内固定物在位。 XXXXX医院2020年11月25日左股骨CT(XXXXX,图11)示,左股骨植骨内固定术后,股骨中段见骨折线影,结构紊乱,未见连续性骨痂形成,断端钝化及硬化,内固定物在位。
【分析说明】
根据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结合鉴定人检验所见,分析如下: 1.被鉴定人张某某于2020年5月30日受伤。临床经摄片诊断“左侧股骨干骨折”等,于2020年6月3日行“左股骨干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等治疗。2021年5月24日,临床查体见左大腿股四头肌萎缩、压痛存在、负重功能障碍等,于2021年5月31日行“取同侧髂骨植骨,内固定术”,出院诊断为“股骨骨折不连接”等。说明被鉴定人受伤后因股骨骨折及骨不连接实施手术治疗的事实存在。 2.体检结果,被鉴定人左大腿见软组织萎缩,纵向叩击痛及中段压痛阳性。阅片见左侧股骨干骨折、骨折复位内固定术后、植骨内固定术后及骨折不愈合等。结合案情及临床情况分析,符合左股骨干骨折及骨折不愈合的体征及影像学改变。 3.关于左股骨干“骨折后骨不连接”的认定 (1)2020年5月30日被鉴定人受伤致左股骨干骨折后已采取过符合临床一般治疗原则的治疗措施–“切开复位内固定术”。 (2)2021年5月24日诊断为左股骨干“骨折不连接”后,2021年5月31日已行“取同侧髂骨植骨,内固定术”。且经术后影像片分析(2021年12月6日、2022年11月15日及25日),可确认植骨术后股骨干骨折仍无愈合迹象(未见连续性骨痂形成等)。 (3)现距离骨折损伤已超过12个月(2020年5月30日至2022年11月25日,共30个月),而股骨干骨折尚未骨性愈合。结合未形成连续性骨痂、断端已经发生钝化及硬化、部分骨质已吸收等情况分析,认为股骨干骨折继续自行愈合机会极小。 (4)分析临床治疗经过及影像学资料,认为继续目前治疗价值不大,且被鉴定人(家属)签名同意本次股骨骨折医疗已终结。 据上述,被鉴定人股骨干骨折不愈合情况符合《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适用指南中的“骨折后骨不连接”情形。 4.股骨以远相邻肢体大关节为膝关节,因此按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适用指南相关要求,被鉴定人左股骨干“骨折后骨不连接”情况可视为左膝关节功能丧失75%以上。 综上分析,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5.8.6.8)之规定,被鉴定人股骨干“骨折后骨不连接”评定为8级伤残。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张某某因交通事故受伤,致股骨干骨折后骨不连接,评定为8级伤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