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王某,男,生于1997年11月13日,住湖南省冷水江市某街道办事处某居委会。王某五岁时,父亲王某平与母亲曾某协议离婚,约定王某由曾某抚养,王某平支付抚养费150元/月。王某七岁时,经医院诊断为原发性视神经萎缩,遗传性、痉挛性截瘫,并逐渐失去自理。曾某考虑到孩子的病情和自己的抚养能力,多次与王某平协商,要求增加抚养费,共同承担王某的抚养责任。但王某平为逃避抚养责任,提出由曾某抚养至十八周岁,十八周岁后由他抚养。2015年11月13日,王某平如约将王某接到福建家中照顾,但因照顾不当,导致王某严重摔伤,病情加重。2018年4月,王某平驾车将王某从福建带回湖南,遗弃在新化县某村,后由当地派出所送往新化救助站,并与曾某取得联系。得知此消息后,曾某决定亲自抚养,却遭到现任丈夫刘某的反对,且王某平仅答应支付抚养费300元/月。面临新旧家庭的矛盾,曾某只能在外租房照顾完全失去生活自理能力的王某,而新家庭中还有一个患尿毒症的儿子。曾某只能申请法律援助。考虑到此案案情复杂,又涉及残疾人的切身利益,2018年4月9日,冷水江市法律援助中心受理此案,指派湖南荆剑律师事务所律师龚艳雄承办此案。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立即会见受援人,向曾某了解基本情况,收集有利证据。在这过程中了解到,受援人的爷爷(王某平之父)曾立下遗嘱,考虑到孙子王某的身体状况,将其名下冷水江市某局院内一套住房留给王某居住,必要时可以变卖用于王某治疗,但该住房产权现登记在王某平名下,王某平一直拒绝办理变更登记和变卖。 通过一系列的取证、讨论分析后,承办律师确定本案涉及两个方面:一是抚养费纠纷,二是继承纠纷。承办律师向曾某详细解说了自己对本案的诉讼思路,为切实保障抚养费能执行到位,确定将继承纠纷作为执行抚养费的保障,同时立案。 就立案问题,承办律师分三步走。第一步,准确诉求。抚养费纠纷按照基本生活费、医疗费、护理费、房租费等项目分别计算;继承纠纷按照先确定继承权资格,然后从拥有遗产居住权、占有权、所有权、变卖房产的方向进行诉讼。第二步,着重确定护理费、医药费。向司法鉴定中心探讨、咨询类似遗传性疾病的护理费、医药费的一般标准。第三步,申请免交诉讼费,减轻当事人的诉讼压力,缓解诉讼顾虑。 2018年6月1日,承办律师协助受援人向冷水江市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诉讼状。开庭前,冷水江市人民法院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王某平表示:愿意承担受援人日后生活所需抚养费用的一半,具体数额由法院判决,但对于2007年7月至2015年10月期间的抚养费表示已按协议内容足额支付,不存在补足的问题,且2015年11月至2018年4月履行了抚养义务,在此期间,曾某未曾负担过抚养费。承办律师对此做出回应,并阐述了相关的法律意见,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王某虽已年满十八周岁,但因疾病致残,不能独立生活,故父母对王某有抚养的义务。王某患有重大疾病且完全不能自理需要抚养的事实,既有省级医院专家的诊断证明,又有王某在被告抚养期间摔伤的事实予以佐证。按照湖南省娄底地区护理费支付标准,王某每月的护理费至少需5000元,再结合王某每月的生活费、医疗费、房租费等各项开支每月不低于7000元。另外,根据原告方提供的证据证实,王某平在福建省泉州市经营照相馆多年,收入丰盈,王某平完全有能力支付王某的各项抚养费用。 法院根据现有的证据材料,结合王某平和曾某的身体、收入状况、家庭情况及王某已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需要专人照顾,日常生活开支较大的实际情况,以及冷水江市居民日常生活标准,于2018年8月20日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某平自2018年5月1日起支付原告王某抚养费2000元/月至王某能够独立生活时止;二、被告王某平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向原告王某支付2007年7月至2015年10月期间的抚养费40000元。关于继承纠纷一案,由于家庭关系复杂涉及的人员较多,最终双方同意协商处理。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抚养费纠纷案例。法院最终判令如此高额的抚养费,对于一个经济困难的农村家庭来说,实属少见。考虑到本案受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残疾人的特殊情况,法律援助承办律师多方收集证据,调查被告经济状况,庭上阐述了被告应承担无生活能力的残疾子女抚养义务的法律意见,举证证明被告有抚养能力,尽最大努力帮助受援人实现其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