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宁江监狱服刑人员宋某某假释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宋某某,男,1983年10月28日出生,初中文化,无业,家住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无前科劣迹。宋某某因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3月30日被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起止为2014年6月26日至2020年6月25日。于2015年4月23日送入镇赉分局五监狱服刑,2017年7月5日转至吉林省宁江监狱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一)依据假释案件呈报的基本标准和条件,宁江监狱三监区在2018年12月份进行了减刑、假释摸底,摸底时罪犯宋某某申报了假释,摸底结束后,召开监区全体民警会议对宋某某拟报假释案件进行集体评议,评议认为 :罪犯宋某某自从入监改造以来,能够认罪伏法,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表现较好。从2015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得考核积分3840.5分,先后受到表扬六次。同时监区民警对宋某某再犯罪危险进行了评估;经认罪悔罪情况评估、刑罚执行中的一贯表现评估、犯罪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评估、罪犯年龄身体状况性格特征评估、家庭状况评估、假释后生活来源及监管条件评估等,该犯综合得分86分。监区认为宋某某符合“没有再犯罪危险”的认定标准,一致同意对宋某某呈报假释。监区集体评议后将宋某某的假释案件提交到监区长办公会研究讨论,监区长办公会经过认真研究讨论,一致同意对宋某某呈报假释。由监区长办公会审核讨论通过后,由监区长签署意见将初始卷宗呈报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二)监狱刑罚科审查过程:监狱刑罚执行科接到监区呈报拟假释宋某某的假释案件材料后,通知宋某某的保证人来监狱签订保证书,刑罚执行科由专人对保证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全面审查核实,经核实:保证人王某杰是宋某某的母亲,1955年12月8日出生,家住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现已退休,家里有住房和稳定的经济来源,没有前科劣迹和不良记录,愿意为其儿子宋某某担当保证人,保证安排宋某某假释后的生活并协助当地司法机关进行监管。确认王某杰符合保证人条件。然后刑罚执行科向保证人王某杰居住地司法局发了调查评估意见函。评估意见函的主要内容包括:当地司法局进一步帮助确认保证人王某杰的资格是否具备,保证人家庭生活状况(包括居住条件、生活来源、家庭基本收入、假释后采取的保证措施等)。刑罚执行科将收到的保证人王某杰所在地长春市九台区司法局出具的九台司矫评字(2018)第247号调查评估意见书,评估意见为:同意你监狱罪犯宋某某假释并进行监管,可以对罪犯宋某某在本地适用社区矫正。确认评估意见书无异议后,将其装入假释卷宗作为证据使用。刑罚执行科办案人将卷宗进一步审阅后,科务会进行研究,同意后由科长签署意见报请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研究。 (三)呈报与提请过程:刑罚执行科审查结束,将罪犯宋某某假释卷宗呈报到监狱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评审时邀请了驻监检察室及监狱聘请的执法监督员参加,检察官发表检察意见,执法监督员发表监督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研究同意后将宋某某假释情况在监狱内外予以公示五个工作日,同时将案件材料报监察院审查。公示内容主要包括罪犯宋某某改造表现情况(包括表扬数、积分数、剩余刑期等)。经公示五日后无异议。公示期结束后。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案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研究,监狱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宋某某假释后,报省局审批,省局同意后签署意见,最后将案件提请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案件办理结果】

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3月27日,对吉林省宁江监狱呈报的罪犯宋某某假释案件进行宣判。法院裁定结果:对罪犯宋某某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至2020年6月25日)。释放前宁江监狱刑罚执行科组织被假释罪犯宋某某进行回归社会教育,送达假释罪犯告知书:一是告知宋某某接到裁定后,一周内到当地司法局报道。二是对宋某某进行遵守法律法规教育;三是教育被假释人员宋某某服从当地社区矫正部门管理,按当地矫正部门的要求进行参加学习、劳动等项活动;四是教育被假释人员宋某某不遵守矫正部门的管理的危害及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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