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王某在2017年至2019年期间,多次向李某出借资金,共计达200余万元。2020年1月,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归还借款。王某的诉讼请求获法院支持。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案件进入法院执行阶段。在执行期间,李某并未主动履行还款义务。执行法官告知王某,被执行人欠债太多,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2020年9月27日,王某向重庆市璧山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要求对其借款合同纠纷的执行阶段提供法律援助。经审查后,法律援助中心决定不予法律援助。
【不予法律援助原因】
申请人王某所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系借款合同纠纷,根据《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该事项不属于重庆市法律援助范围。
【法律依据】
《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一条,“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一)请求国家赔偿的;(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给付抚恤金、救济金的;(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五)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请求保护劳动权益的;(六)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的;(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流转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八)交通事故、医疗纠纷、食品药品安全事故、产品质量责任事故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请求赔偿的;(九)未成年人、老年人、妇女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十)国家和本市规定因经济困难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的其他情形。”本案中,王某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系借款合同纠纷,不属于重庆市法律援助事项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