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璧山区法律援助中心对陈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6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9年3月12日,母某无证驾驶XX牌电动二轮车,行至重庆市璧山区大路街道某处时,将行人陈某撞伤,致其重型颅脑外伤,花费住院费、诊疗费等共计9万余元。 2019年4月18日,重庆市璧山区公安局交警支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母某系无证驾驶且其所驾驶的XX牌电动二轮车无牌照、无保险,认定此次事故母某承担全部责任,陈某无责任。 陈某出院后多次找母某协商赔偿事宜,均未果。2019年9月10日,迫于无奈的陈某向重庆市璧山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后认为:陈某符合《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一条第八项规定,“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八)交通事故、医疗纠纷、食品药品安全事故、产品质量责任事故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请求赔偿的”之规定,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并指派重庆竞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具体承办此案。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立即约见陈某及家人,详细了解案情。随后,承办律师来到处理本此事故的公安机关,了解涉案二轮车情况、驾驶涉案款二轮车必须具备的准驾资质,并依法调取了相关证据资料。承办律师认真研究涉案材料后,找出该案重点: 1.据2019年4月13日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对涉案二轮车所作检验结果表明:该车传动、行驶、转向、制动系统及前照灯结构完整,性能有效,工作状况正常。而根据《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GB17761-2018)规定:电动自行车的整车(含锂电池在内)总质量不得超过55KG,蓄电池标称电压不得超过48V。而涉案车辆的质量为100KG;电压为60V-72V,均超过国家标准。 2.据2019年4月16日重庆市璧山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对涉案二轮车进行分析后的结论表明:该品牌电动二轮车用电能驱动,外形尺寸、轮胎宽度、最高时速、整车总质量不属于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情形,不能认定为非机动车,属于机动车。而涉案二轮车的合格证却标注为:XX牌电动二轮车是电动自行车。 据此,承办律师认为:涉案二轮车总车质量及蓄电池电压均超过《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但该车却标注为电动自行车,使消费者产生误解,系产品设计缺陷,而该缺陷与本次交通事故存在因果关系。同时,此次交通事故系在母某不当操作及二轮车存在产品缺陷的共同作用下导致,故涉案品牌电动二轮车的生产厂家应与母某一并承担此次事故的法律责任。 2019年10月16日,承办律师将母某及涉案电动二轮车的生产厂家——成都XX机车有限公司一并起诉至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同时向法院提交对陈某伤残等级、后续医疗费、护理期、营养期等司法鉴定申请书。 2019年12月17日,经原、被告共同选定的司法鉴定机构——重庆市璧山司法鉴定所作出鉴定:陈某颅脑损伤伤残等级为九级;颅骨修补术医疗费35000元;护理期限为150日;营养期限为90日。 庭审中,承办律师发表了代理意见: 1.母某作为驾驶人员,在车辆操作中未尽到安全驾驶义务,导致陈某被撞伤,应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2.因成都XX机车有限公司将涉案款车辆标注为电动自行车,使消费者以为该车属非机动车,无需取得驾驶执照即可驾驶。而事实上,该车并不符合非机动车的相关标准。且该款车的操作难度、驾驶要求及危险系数、可能产生的损害等均高于非机动车。因而,该公司对消费者的误导与此次事故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通过审理后,判决:母某赔付陈某各项损失154059.88元;成都XX机车有限公司赔付陈某各项损失49864.97元。 判决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本案圆满办结。

【案件点评】

本案初看是一起普通的交通事故纠纷,但经过法律援助律师的认真履职,深入分析案情,广泛收集证据,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并结合专业机构的鉴定结论,最终发现涉案二轮车的产品设计缺陷与此次交通事故存在因果关系,遂一并将二轮车生产厂家诉至法院。最终,法律援助律师的代理意见获得了法院的支持,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限度的维护。本案受到了受援人的好评,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