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李某红委托监护协议公证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3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周某、李某红系被监护人周某馨的父、母亲。周某共有四个子女(和前妻生育一个子女,和李某红共生育三个子女,最后一胎是双胞胎),周某与李某红因感情不和于2020年8月28日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婚前生女周某桐由周某抚养、婚生的双胞胎姐妹周某雅、周某馨均由李某红抚养,因双方经济条件均不好,无力抚养周某雅、周某馨,想将上述双胞胎姐妹周某雅、周某馨分别给周某的表哥和表姐两家人抚养。将周某馨委托表哥王某、冯某某夫妻抚养(周某雅的监护权委托另案办理)。为周某馨方便上学、生活、转户口的需要,经双方协商,委托监护人周某、李某红自愿将其女周某馨的监护权委托给受托监护人王某、冯某某夫妇。并签署了委托监护协议。依公安机关的要求申办了委托监护协议公证。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21)皖泗公证字第X号 申请人: 甲方(受托监护人):王某,男,一九XX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冯某某,女,一九XX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乙方(委托监护人):周某,男,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李某红,女,一九XX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委托监护协议 甲、乙双方当事人于XXXX年X月X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前面的《委托监护协议》公证。 经查,甲、乙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委托监护协议》。甲、乙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协议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双方当事人签订上述协议书意思表示真实,协议内容具体、明确。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王某、冯某某与周某、李某红于XX年X月XX日,在本公证员面前,签订了前面的《委托监护协议》,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协议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协议上双方当事人的签名、指印均属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泗县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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