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王某某系我县山川乡XX村村民,于二〇一八年九月三十日因意外在XX乡死亡。王某某死亡时在浙江安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遗留有存款共计人民币46229.92元。二〇一九年一月七日安吉县山川乡XX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潘某某来到我处,要求领取该村村民王某某的上述存款。在与潘某某的交谈过程中,公证人员得知王某某的父母亲均早于王某某死亡,且王某某生前从未结过婚,也无生育或收养小孩,王某某生前既未立有遗嘱,也没有与他人订立遗赠抚养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该法”)第十条(编者注:现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该法第十四条规定(编者注:现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遗产。该法第三十二条(编者注:现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根据潘某某提供的王某某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银行存款证明、王某某的第一、第二顺序亲属关系证明及王某某的堂兄弟、生前隔壁邻居的证人证言,查实:第一,王某某没有配偶、子女,亦无非婚生子女和养子女,父母均先于其去世,故其无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第二,王某某无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均早年死亡,故无第二顺序的继承人;第三,王某某生前未与他人订立遗赠抚养协议,亦未立有遗嘱;第四,王某某也不存在《继承法》第十四条(编者注:现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有关酌情分得遗产的情况;第五,王某某生前系安吉县山川乡XX村村民,故王某某的上述遗产归其生前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即安吉县山川乡XX村村民委员会所有。 鉴于本项公证的公证事项主要涉及的是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属问题,并非严格意义上的继承法律关系,故完全适用继承类的公证文书格式实有不妥。考虑到申请人公证的最终目的为遗产归属的认定,因此在借鉴继承公证格式的基础上,公证人员以领取存款证明书为公证事项设计了相应的公证证词。 我们在办理类似公证案件的过程中还应向当事人充分告知,不管无人继承的遗产归集体还是归国家,它都是在偿还借款、支付丧葬费、对照料过死亡的人给予补偿后剩余的遗产。同时还应考虑死者是否为农村五保供养人员(应本案例不涉及五保供养问题,故在此处不作分析),从而确定其遗产归属。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9)浙安证内字第XX号 申请人:浙江省XX市XX县XX乡XX村村民委员会,地址:浙江省XX市XX县XX乡XX村赵家堂自然村。负责人:潘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浙江省XX市XX县XX乡XX村XX,公民身份号码:XXXX。 存款人: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生前住址:浙江省XX市XX县XX乡XX村,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领取存款证明书 申请人浙江省XX市XX县XX乡XX村村民委员会的负责人潘某因领取存款人王某某遗留的存款,于二○一九年一月七日向本处申请办理领取存款证明书公证,并提供了以下证明材料: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特别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负责人身份证;存款人身份证;存款人死亡证明;存款人生前所在村委及乡人民政府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银行存款证明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并对申请人进行了询问,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存款人王某某于二〇一八年九月三十日因意外在安吉死亡。 二、存款人王某某系XX县XX乡XX村村民小组成员;存款人王某某的父亲叫王某福,存款人王某某的母亲叫朱某娣,两人均早于存款人王某某死亡;存款人王某某生前未结过婚、无子女,也无兄弟姐妹;存款人王某某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均于早年死亡。 三、申请人向本处申请领取存款人王某某遗留的存款为:存于浙江安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共计人民币XXXX元[账号为:XXXX]及利息。 四、据申请人及证人王某芳、张某称,王某某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本处通过中国公证协会综合信息平台查询,未发现存款人王某某有公证遗嘱备案记录。 五、现浙江省湖州市XX县XX乡XX村村民委员会表示要求领取存款人王某某遗留的的上述存款。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上述存款系存款人王某某前个人合法财产,系其死亡时遗留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的规定,王某某的遗产首先应由其配偶、父母、子女共同继承。现因王某某生前未结过婚、无子女,王某某的父母亲均早于其死亡,故王某某的遗产应由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共同继承。又因王某某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均于早年死亡且其无兄弟姐妹,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即“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兹证明王某某的上述遗产(即存款XXXX元及利息)应归其生前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即XX县XX乡XX村村民委员会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安吉县公证处 公证员 二○一九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