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刑人员朱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依法给予警告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4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朱某某,男,1993年9月出生,户籍地为湖南省益阳市,居住地为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2018年1月,因犯聚众斗殴罪被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2月4日起到2021年8月3日止。2018年2月13日,朱某某到资阳区司法局报到,由指定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湖南省社区矫正管理系统运行以来,社区服刑人员朱某某未能按时在手机定位APP里签到,经过司法所催促等一系列工作,效果仍然不佳。8月16日,司法所在集中教育学习会上强调了手机签到纪律,并于8月17日在社区矫正微信管理群里发布信息,再次强调了社区服刑人员每天必须签到两次,24小时未能签到的人员须说明其原因,72小时未能签到且无正当理由的人员司法所将对其进行约谈并根据相关规定给予警告处分。 8月20日,司法所登录社区矫正管理系统查看手机签到情况时,发现朱某某在72小时内没有签到。经初步了解,朱某某未能签到是因为他与他父母一起经营一家店铺,经常需要上夜班,导致白天补觉不能按时签到。另一方面,白天生意忙的时候又会忘记签到,等到想起来的时候已经错过了签到时间。 之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对朱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情形进行调查取证,走访了朱某某父母商铺的邻居和朱某某所在村的村干部,并制作了调查笔录。根据“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及《湖南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等文件规定,对朱某某违反社矫规定的事实予以认定。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8年8月21日,司法所整理了对朱某某违规情况的调查笔录等证据材料,在经过核实情况和集体评议后,填报了《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提请资阳区司法局对朱某某给予警告处分一次。经资阳区司法局分管领导批准,作出警告决定,出具了《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8年8月23日,司法所对社区服刑人员朱某某宣布了资阳区司法局心对朱某某的警告决定,并向其送达了警告处分决定书。在警告决定书送达签收后,司法所依据相关规定将朱某某列为严管对象,并为其调整了矫正方案。同时司法所工作人员对朱某某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的警告处分对他的严重影响。 (四)警告的效果。 被警告处罚后,朱某某深刻认识到了社区矫正的严肃性,明确表示日后将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的相关监管规定。现在他采用定闹钟的方式提醒自己按时签到,特殊情况提前打电话到司法所报备,说明情况并且通过微信发送定位以证明自己所处的位置。 (五)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对服刑人员朱某某进行处罚后,司法所在微信管理群里通报了此情况,并强调了签到纪律。不仅朱某某真正认识到了作为社区服刑人员要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监管规定,而且通过此次警示教育,使司法所管理的其他社区服刑人员的矫正意识和遵守社区矫正规定的自觉性明显增强,在之后的手机签到中都能做到按时签到,未能签到都能及时通过电话说明情况并在微信群里发送定位信息。

【小结】

通过对本案的处理,有以下几点体会: 1、对社区服刑人员监管必须依法从严、不能迁就。社区矫正是一种刑罚执行制度,如果在落实日常报到、手机定位、思想汇报、学习制度上姑息迁就社区服刑人员,既有损社区矫正工作的严肃性,也不利于服刑人员的有效改造。朱某某经常不按时签到,虽非故意逃避监管,也主动上门说明原因,承认错误,但其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的问题既已发生,为以儆效尤,必须严肃追究。 2、处置违纪违规社区服刑人员必须依法依规。为找准朱某某经常不签到的原因,组织人员到朱某某父母经营的店铺、居住的村调查核准情况,并作了调查笔录,对朱某某违规纪问题锁定证据,然后对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据违纪事实做恰如其分的处理决定,并在微信群里通报了处理情况,朱某某心服口服,表示引以为戒,改正错误。 3、监管社区服刑人员必须理要防微杜渐,从小从早抓起。司法所从一桩日常签到的违规事例抓起,绝不容许社区矫正服刑人员有半点放纵行为,以免小事酿成大错。司法所坚持“隐患抓早抓小抓牢,制度落地落细落实”的工作标准,及时跟踪,处理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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