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法律援助中心对许某某依法不予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4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1年,申请人许某某单位为解决职工住房,采取分配指标方式组织职工集资购买本市的经济适用房。许某某因经济条件所限放弃购买。单位在许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许某某的购房指标转给本单位另一职工刘某。该房以许某某名义购买并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事后刘某托第三方向许某某支付了10000元的指标转让费。 许某某系残疾人,退休后在本市所属宜都市居住。因家庭经济困难在当地靠低保维持一家三口的生活。2016年9月,当地复核低保资格时,发现她在本市拥有一套住房,取消了她的低保和承租廉租房的资格。2017年9月12日,申请人向宜昌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要求保障自己的居住权。由自己补偿给刘某一定的房款,刘某返还房屋。

【不予法律援助原因】

许某某的申请,属于房屋用益物权、所有权确权类纠纷,目前不属于湖北省和宜昌市的法律援助事项范围。

【法律依据】

(一)《湖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规定,公民对下列事项需要代理,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助金的;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和维护其他劳动保障权益的;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产生民事权益的;7.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主张民事权益的;8.因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损害、食品安全、环境污染、产品质量以及农业生产资料等造成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请求赔偿的;9.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事项。市州、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可以对前款规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作出补充规定。 (二)《宜昌市法律援助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凡公民符合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2.因婚姻家庭纠纷主张民事权益的;3.请求发放抚恤金、救济金的;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5.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6.因劳动争议纠纷主张权利的;7.消费者因消费纠纷主张合法权益的;8.因食品安全、医疗损害、环境污染、产品质量、农业生产资料、交通事故等造成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请求赔偿的;9.主张保障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的;10.主张因实施见义勇为行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产生民事权益的;11.其他确需法律援助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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