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北海市放弃继承声明公证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4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9年5月,当事人龙某来到公证处咨询有关上门办理公证的事宜。公证员经与当事人沟通得知,龙某的母亲王某于今年1月去世,且母亲王某与父亲龙某某早于九十年代已离婚,两人只生育有龙某一个子女,其母亲王某自离婚后无再婚。 其母亲王某死亡后,遗留有部分公司股权、两套房屋和一处土地使用权,因母亲王某的父亲已先于其死亡,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王某的法定继承人只有其母亲陈某和儿子龙某两个人。龙某告诉公证员,现其外祖母陈某打算放弃对女儿王某有关遗产的继承权,但其外祖母已经九十六岁,且行动不便,无法前来公证处办理相关公证手续,因此其外祖母陈某让他到公证处递交材料并申请我处派人上门为她办理有关公证手续。 公证员审查了龙某提交的材料,并与龙某相约次日上门为其外祖母陈某办理有关公证。第二天,承办公证员及公证辅助人员去到陈某家里之后,通过和老人聊天,确认老人神志清楚,思维清晰,并再次确认老人放弃继承权的真实意思表示,告知老人公证遵循公平、公正、自愿的原则,耐心给老人宣读并解释放弃继承权声明公证告知书的内容,随后当场为其打印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并制作了详细的询问笔录,老人确认后当场在相关材料上盖章、捺指模。经过审查核实,公证处在三个工作日内出具了公证书。

【公证书格式】

公证书 (XX)桂X证X字第XX号 申请人:陈某,女,XXXX 年 XX 月 XX 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身份证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XX市XX区X巷X号。 公证事项:声明 兹证明陈某于XXXX年XX月XX日在本公证员的面前,在前面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上盖章、捺右手拇指指印,并表示知悉声明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陈某的声明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公证处 公证员 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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