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吕某琳(即申请人乙方)和吕某灿及其配偶黄某某、吕某志及其配偶刘某某(吕某灿、吕某志均系保证人,即申请人丙方)共同来到公证处称,因吕某琳受某某大学指派及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的资助,拟出国留学,吕某灿、吕某志愿意为其留学提供担保,故特向公证处申请对《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进行公证。与此同时,公证处也收到了来自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即申请人甲方)针对上述协议公证的网上申请。 受理公证申请后,通过询问乙方、丙方及丙方配偶,电话向甲方核实资助事实,向有关单位核实担保人的经济能力等,并结合乙方、丙方所提供的身份证件、结婚证件、担保能力证明等材料,公证员对申请人的身份、资格、行为能力、担保方式、担保金额等情况以及丙方配偶同意丙方担任担保人的意思表示进行了审查和确认。在向申请人告知申请办理该项公证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的同时,公证员还就丙方在乙方出国留学期间的出境自由将会受到一定条件的限制进行了特别告知。随后,公证员从国家留学网下载甲方的公证申请表及承诺书,并耐心指导申请人正确填写、签署《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最后为申请人出具了公证书。
【公证书格式】
公证书 (XX)XX字第XX号 申请人: 甲方: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 住所:厦门市某区某路某号 法定代表人:生某某,男,公民身份号码: ×××× 乙方(留学人员):吕某琳,女,公民身份号码: ×××× 丙方(保证人): 第一保证人:吕某灿,男,公民身份号码: ×××× 第二保证人:吕某志,男,公民身份号码: ×××× 公证事项: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 乙、丙两方于XX年XX月X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前面的《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公证,根据有关规定,甲方通过国家留学网(http://www.csc.edu.cn/)向本处申请办理前面的协议公证,本处于XX年XX月XX日通过其网址下载了甲方的公证申请表及承诺书。 经审查,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一致订立前面的《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三方申请人在订立该协议时均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三方申请人签订《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的意思表示真实,协议内容具体、明确。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的法定代表人生某某与留学人员吕某琳、第一保证人吕某灿、第二保证人吕某志于XX年XX月XX日在某某省某某市签订了前面的《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三方申请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协议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协议上三方申请人的签字、印章均属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厦门市鹭江公证处 公证员 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