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被鉴定人吴某于2017年11月19日3时许,在家中一楼用菜刀将其奶奶陈某砍死。归案后,经查吴某患有精神病。为此,特聘请泉州市第三医院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
【鉴定过程】
(一)体格检查 神清,发育正常,余内外科及神经系统未发现阳性体征。 (二)实验室检查 1、头颅CT平扫:未见明显异常。 2、脑电图、脑电地形图检查:正常范围。 3、明尼苏达个性测验:心理状态中度异常(回答客观真实)。 4、韦氏智力测验:FSIQ=92(平均水平)。 5、临床记忆测验:MQ=69(轻度记忆障碍,注意力差) (三)精神检查 使用标准:《精神障碍者司法鉴定精神检查规范》SF/Z JD0104001-2011 意识清楚,年貌相符,衣着整洁,自己步入鉴定室。接触一般,注意力欠集中,检查尚合作,问之有答,时乱语,对答基本切题。情感平淡,情感反应欠协调。对家庭情况、个人经历及作案过程能陈述。称:“我小学三年级时,祖奶奶告诉我是抱养的。他们还是挺好的,挺疼我。后来我跟开医院的老板打工,做后勤。24岁结婚,她嫌我不会赚钱就离婚了,我们没生孩子。奶奶她对我管得比较严,她的性格古怪,说话幼稚,别人听了会很生气,但又没办法。比如我离婚了,她弄一个结婚的牌匾挂在我的房间里,是从垃圾堆里捡回来的,我认为她是故意这样做的......后来,他们把我抓去精神病院。我至少去治疗了十几次,医生断定有精神分裂症。以前会觉得别人在议论我,嘲笑我,人很无助,当时是有精神病。我曾经是有精神病。现在我头脑会想一些奇怪东西,比如天文地理,思维会钻牛角尖。我的经历都是别人故意安排、阻拦的,比如我接触到形形色色的人。精神病现在已经固定了,杀了奶奶后,我的精神病就好了。我每次去住院都是奶奶送我去的,所以我很恨她,她不应该送我去,我的病没那么严重,我只是会打人……她这是在迫害我,她要让我进行意志磨练,那天我和堂弟的儿子在玩,小孩把我当成他妈妈,我感觉自己被侮辱……受到极大的侮辱,把我比作女人。”问:“你为何被抓?”答:“我杀了奶奶,我很恨她,不杀她要继续关精神病院。我想杀她已经有七、八年了,不敢付出行动,下不了手。她养我这么大,有情义在那里,总是有感情的。后来实在忍不了,我离婚了,没有下一代,她把我关精神病院,她是要让我断子绝孙。还有,她小时候只喂我米糊,没吃奶粉,所以现在我的身体比别人差。”问:“请你将那天的情况说一下?”答:“那天我受到很大侮辱,把我当作堂弟的老婆。后来因为买核桃露的事,我受到委屈,我就觉得奶奶不爱我,全家人都不爱我,我这样都是奶奶一手造成的。我就产生报复心理,当晚我听到瓦片上的雨点声就像军队行走的声音,我就想,自己有超能力指挥千军万马。又想,自己大限已到,如果我不杀奶奶,她会杀死我……我还怕她没死,后来还去割断她的血管。”问:“杀完后,你是如何处理的?”答:“我给父亲说,奶奶被人暗杀了,是不想去伤他的心。”......问:“你杀人,行吗?”答:“不行,有犯罪,要判刑。”问:“要抵命吗?”答:“不要,那太重了,是她有错在先的。”问:“你为什么会经常自己发笑?”答:“因我想到有趣的事,有时头脑里有朋友、亲戚声音、图像,给我进行指点,有的事情能做,有的事情不能做。”查及有假性幻觉、关系妄想、被害妄想和被控制体验等精神病性症状存在。思维散漫,内容荒谬,逻辑推理障碍。定向力正常,记忆力、智力正常,无自知力。
【分析说明】
(一)精神医学诊断分析 使用标准:《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CCMD-3》 据全部送鉴资料反映,被鉴定人吴某从小由其奶奶陈某抱养,就读初中时开始出现精神异常。表现行为冲动,无故伤人,敏感多疑,行为异常,不时自语自笑等。多次因殴打陈某而被送住精神病医院治疗,出院后不能坚持服药治疗,致使病情反复发作,近十余年来反复住院,未能参加工作,社会功能明显下降。 2、据送鉴时办案人员提供:“他当时对杀人这件事表现出无所谓的样子,会乱编造自己作案的过程。在讲案件过程时会越讲越兴奋,有时会发笑,让人感觉他的精神有问题。”提示其作案时系处于患病之中。 3、据目前的司法精神医学检查所见,被鉴定人意识清楚,注意力欠集中,检查尚合作,问之有答,时乱语,对答基本切题。情感平淡,情感反应欠协调。思维散漫,查及假性幻觉、关系妄想、被害妄想和被控制体验等精神病性症状存在。思维散漫,内容荒谬,逻辑推理障碍。定向力正常,记忆力、智力正常,无自知力。 综上所述,可以判定被鉴定人吴某作案时的精神状态符合《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CCMD-3》中关于精神分裂症的诊断标准。 (二)刑事责任能力评定 使用标准:《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 SF/Z JD0104002-2016》 1、被鉴定人吴某患有精神分裂症已十余年,虽多次住院治疗,但其服药的依从性差,致病情迁延不愈,时常反复,无法正常工作,社会功能明显下降。案发时该人仍表现敏感多疑,自语自笑等,提示其案发时系处于精神分裂症的患病之中。 2、据全部送鉴材料提供及目前的司法精神医学检查所见,被鉴定人认为自己既往的经历及多次住院都系其奶奶陈某所害,陈某送他去住院是要让他断子绝孙,并要用老鼠药毒死他等。称自己是“忍不了”,“大限已到”,一定得杀死陈某。为此,用菜刀残忍地将陈某砍死。案后对杀人的行为感到无所谓,无逃跑,无悔意,认为陈某是该死的,他的所作所为是值得的等,提示其由于受到脑部精神病理改变的影响,丧失了实质性的辨认和行为控制能力。 综上所述,被鉴定人吴某在作案时意识清楚,系在病理性动机(被害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的支配下作案,无实质性辨认及行为控制能力,因此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吴某患精神分裂症,案发时处于患病期,无刑事责任能力。 建议严加监管及专科医院系统治疗,以防肇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