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对杨某某涉嫌妨害公务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5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被告人杨某某与居住在湖北省襄阳市保康县城关镇土门村7组的张某、闻某某夫妇因家庭纠纷产生矛盾,2019年7月30日20时许,杨某某喝酒后来到闻某某家中反复纠缠,闻某某打110报警后,保康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副所长杨某带辅警孟某、柳某、刘某赴现场处置,四名警察在反复劝阻无效的情况下,对被告人杨某某进行口头传唤,在强制带离过程中,被告人杨某某对民警进行踢打揪抓,致四名警察不同程度受伤。经鉴定,民警孟某的人体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2020年3月27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案经湖北省襄阳市保康县人民法院按简易程序审理后,判决:被告人杨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020年4月14日,被告人杨某某对上述判决不服向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因被告人杨某某未委托辩护人,按照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工作的规定,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1日,通知襄阳市法律援助中心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当日,襄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受理了该案,并指派湖北三顾律师事务所贾荣涛律师承办此案。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及时与承办法官联系,并于2020年5月22日前往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查阅卷宗,与承办法官就本案案情、证据进行沟通。2020年5月26日,承办律师前往保康县看守所会见被告人杨某某,告知其涉嫌罪名的法律规定及享有的权利义务,核实相关情况,并依法制作会见笔录。 2020年5月29日,承办律师作为被告人杨某某辩护律师向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本案的二审辩护词。针对查阅卷宗及一审庭审查明的案件事实,结合法律规定,承办律师提出“一审法院审理程序违法,并且被告人杨某某具有法定从轻处罚的情节,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的辩护意见。理由是:1.第一审人民法院未履行通知辩护职责,导致被告人杨某某在审判期间未获得律师辩护,限制了被告人杨某某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应当认定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二审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2.本案孟某等四名受害人系保康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警察,而办案警察也是保康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警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条关于回避的规定,属于严重程序违法。3.被告人杨某某因本案被公安机关抓获以后,在公安机关讯问被告人杨某某时,被告人杨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 对被告人杨某某应当认定为坦白,对被告人杨某某可以从轻罚。4.被告人杨某某在一审法院庭审时当庭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 并且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对被告人杨某某可以依法从宽处理。5.被告人杨某某系初次犯罪,可以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审人民法院依法采纳了承办律师的辩护意见。2020年6月11日,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1.撤销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2019)鄂0626形初176号刑事判决;2.发回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一审法院审理程序严重违法从而发回重审的刑事案件。在案件的办理过程中,援助律师发现了一审法院审理程序违法的情形,及时向二审法院提出。最终二审人民法院依法采纳了承办律师的辩护意见,二审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使本案取得了较好的辩护效果。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