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2月6日历时近2年的工伤赔偿纠纷圆满的画上了句号,当事人双方雨过天晴,握手言和。2016年11月8日,嘉禾县县某环保公司(简称公司)职工王某在维修机器设备过程时,由于同事操作不当,机器突然坠落,将王某右中指砸伤,王某为治疗手指共垫付医疗费2万元余元。就补偿问题,因补偿数额差距较大,虽然多次协商,却也不欢而散。
【调查与处理】
2017年12月26日,王某申请人民调解。珠泉司法所接到案子后,及时了解案情。王某介绍说,2014年4月与公司签订用工合同,约定工资为2400元/月。2015年8月,公司无故变换其岗位,将其安排上料,月工资为1480元;2016年4月,公司又将其调回原岗位,并重新设置实习期,月工资为2200元,与约定工资少200元/月。2016年11月8日,因同事操作不当王某右中指砸伤。因公司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费、养老保险费等规费,且不愿全额垫付医疗费,导致双方就药费问题产生歧义。2017年3月,用工单位停产,王某尚在工伤治疗,公司只发生活费600元/月。为此,王某多次要求公司补偿其医药费、后续治疗费、经济补偿金、失业保险金、养老保险费、重新设置实习期期间的工资不足部分、治疗期间的工资不足部分、伙食费、营养费等。公司述称,1、已为其办理相关保险,因王某年老,保险部门按政策比例支付王某保险待遇,不足部分才由公司足额补足;2、因王某无法胜任岗位,公司才将其调到其他岗位。新的岗位较为轻松,新岗位的同事月工资均为1480元;3、公司法人代表已经变更,但并没有办理相关的手续和交接手续,工作尚未衔接上;4、王某的停工留薪期24个月,不合法;5、王某至今未做伤残鉴定,没有具体补偿的标的。
【法律分析】
本案涉及多个矛盾。一是重新设置试用期问题,《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2款,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为此,公司设置2次试用期不合法。实际上,基于王某不能胜任当前岗位,公司可以辞退,或与王某协商,重新签订新的劳动合同;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2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为此,公司可以通过服务期,对王某进行新的岗位培训。二是工伤保险待遇问题。《工伤保险条例》暂没有具体的年龄规定。如果因王某年岁高,工伤保险部门按比例进行了递减,不足本分也应由单位承担;三、停工留薪期问题。《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王某计算补偿时,将停工留薪期定为24个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四是劳动能力鉴定问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3条,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据此,王某应该主动配合公司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根据鉴定结论,协商具体补偿标准。五法人代表的更换问题。《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公司法人代表更换,但不影响公司对王某的补偿行为。 我们对症下药,科学安排调解步骤。一是把完整的《工伤保险条例》摆在当事人面前,让他们自己学;二是根据其申请逐项对照法律法规,帮助他们学,让他们明了自己的要求是否合法合理;三是要求他们换位思考,设身处地帮对方想。随后,我们分开做工作,要求王某把不合理请求部分剔除,要求公司新法人代表对此事负责,及时补偿王某的工伤待遇。双方的补偿标准渐趋吻合,最后以一次性补偿王某40000元达成和解,并通过司法确认。
【典型意义】
为保护用工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利益,希望双方多学法多用法,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值得提醒的是,劳动纠纷赔偿标准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时,可以请求有关部门进行调解,也可以向有关部门提起仲裁和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