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陈某减刑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5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陈某,男,1979年3月7日出生于重庆市奉节县,小学文化,捕前系农民,户籍地为重庆市奉节县。该犯因犯运输毒品罪于2012年12月13日经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于2013年1月10日投入重庆市渝都监狱服刑。刑期自2012年12月28日起。2015年4月15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刑期自2015年4月15日起至2037年4月14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2017年4月14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重庆市渝都监狱八监区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陈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罪犯陈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罪犯陈某在上次减刑后二年的时间内,能认罪悔罪;基本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和技术教育;服从管理,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安全生产规定,确有悔改表现。经监区集体评议,建议依法对罪犯陈某提请减刑九个月,并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至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经刑罚执行科审查,认为罪犯陈某上次减刑时间、幅度为2015年4月15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刑期自2015年4月15日起,截至目前,已有二年整;该犯目前已获得日常记功三次的行政奖励,按照《重庆市监狱管理局罪犯计分考核实施细则(试行)》《重庆市渝都监狱计分考核实施办法(试行)》要求,将其转换为分值2100分,再加上未用于申报日常记功剩余分值转换为206分,合计为2306分并折合成新的行政奖励表扬共三次,另外该犯近期又获得表扬一次,合计共获得表扬四次。以上各项条件均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2款、第九条第1款之规定以及重庆市监狱管理局《罪犯确有悔改表现的量化标准》第八条第1款之规定,该犯符合申报减刑法定条件。同时,翻阅、审查了监区上报的减刑卷宗,认为罪犯陈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提请罪犯陈某减刑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减刑,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 2017年5月18日,经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审议,作出“建议提请罪犯陈某减刑”,并上报至监狱长办公会决定的评审意见,同时按照规定于2017年5月18日至2017年5月24日在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至驻监检察室征求意见。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驻渝都监狱检察室作出“对一般刑事罪犯减刑案,均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对于其中系累犯或未完全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建议提请减刑时从严把握幅度”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建议提请该犯减刑”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17年5月26日,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陈某减刑建议以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陈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并作出提请罪犯陈某减刑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驻监检察室。

【案件办理结果】

2017年6月30日,经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陈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对罪犯陈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九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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