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刘岚因故意提供虚假证据被行政处罚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15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情况】

2011年11月下旬,刘岚(贵州驰铭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的同学吴某某(万山区法院办公室原主任,已受刑事追究)打电话给刘岚说,姚某某(深圳某房开公司售房工作人员,与刘岚、吴某某系同学关系)的朋友(虚假诉讼案原告禹云益)在深圳有四套房子,想通过以物抵债80万元虚假诉讼方式解决过户和办理房产证,规避国家法定税收,咨询刘岚可不可以在万山区起诉,并介绍刘岚代理本案。刘岚说万山区法院要有管辖权才能在万山解决。几天后吴某某对刘岚说万山区法院可以立案,口头约定了代理费2万元,吴某某拿了2万元给刘岚。事后,吴某某在刘岚办公室从刘岚电脑打开她的电子邮箱,下载了姚某某发来的《民事诉状》、《借款合同》电子版。刘岚看后当场在电脑上对发来的《借款合同》进行了一些修改:将诉讼争议管辖地修改为万山区法院管辖,还拟写了一份《授权委托书》。之后将《民事诉状》、《授权委托书》及修改过的《借款协议》通过吴某某的电子邮箱发给姚某某,并告知姚某某让其朋友即原告禹云益在《诉状》和《授权委托书》上签字盖章。刘岚律师代理立案、出庭调解、代为申请执行。该虚假诉讼案导致国家税收损失794718.76元。 另查明刘岚口头约定代理费2万元,除差旅费3000元外,应交律师事务所1.7万元,仅上交4000元。

【处理情况】

2016年2月,铜仁市委政法委在对全市法官、检察官违纪处理案件统计上报中,了解到万山区人民法院原法官杨某某及办公室原主任吴某某,在原告禹云益诉被告深圳某某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虚假诉讼案中存在违法行为,分别受到纪检部门留党察看一年及两年的处分。市委政法委交办铜仁市司法局对刘岚律师在代理该案中的执业行为进行调。2016年3月,铜仁市司法局通过调查查明,刘岚律师在代理禹云益委托诉深圳市某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一案中,故意为原告提供虚假的《借款协议》,该事实有原告禹某某的《授权委托书》、律师代理费收据、刘岚律师修改的《借款协议》、思南县人民检察院对刘岚律师的询问笔录及铜仁市司法局对刘岚律师的调查笔录等为证。据此铜仁市司法局给予律师刘岚停止执业八个月的行政处罚。

【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 附: 铜仁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司罚决字〔2016〕第1号 被处罚人:刘岚,女,汉族,1969年10月13日出生,本科学历,系贵州驰铭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52222200411195336。 刘岚违反《律师法》的规定,故意提供虚假证据一案,经我局依法调查,现查明,刘岚在代理禹云益诉深圳市某某瑞业咨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中,存在以下违法事实:其代理的禹某某诉深圳市某某瑞业咨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虚假诉讼案中故意提供虚假的《借款协议》。 以上事实,有《借款协议》、刘岚的自书材料、授权委托书、调查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我局认为,刘岚在代理禹某某诉深圳市某某瑞业咨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中,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条第(六)项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经研究决定,给予律师刘岚停止执业八个月(自扣缴执业证书之日计算)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仁市人民政府或者贵州省司法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铜仁市司法局 2016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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