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XXXX年XX月XX日,在大丰(XX建材公司),发生一起无号牌小型普通客车(车架尾号:XXXXX)与琼CXXXXX号牌小型轿车的道路交通事故。 根据事故调查需要,XXXX年XX月XX日,XX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委托海南至正司法鉴定中心有限公司对无号牌小型普通客车(车架尾号:XXXXXX)与琼CXXXXX号牌小型轿车碰撞痕迹及动静态状况进行鉴定。
【鉴定过程】
现场检验日期:XXXX年XX月XX日 检验地点:XX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事故车辆停车场 在场人员:XXX、XXX 仪器设备:相机、钢卷尺(GJC001)、比例尺、电脑、WPS图像处理软件,交通事故痕迹勘查箱。 检验标准:GA/T 41-2019《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痕迹物证勘查》、GA/T 1087-2013《道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对两车车体痕迹、道路环境痕迹分别检验: 1、无号牌小型普通客车(以下简称甲车),车辆识别代号为4JGFF5KXXXXXX,品牌为克罗迪 GLXXXX,型号为GLXXXX 4MAXXX,发动机型号为XXXXXX,车辆颜色为黑色。 经对甲车车体痕迹进行检验,该车前保险杠右侧距地高40cm~58cm见10cm×18cm黑色漆表减层碰擦痕迹;右前轮直径约76cm,右前轮轮辐及轮辋见棕色物质加层碰擦痕迹;右前轮眉后部至右后门距地58cm~72cm处,见面积14cm×195cm棕色物质加层、片状横向刮擦痕迹,痕迹形成方向由前至后,该处痕迹延续至右前门、右后门。车身右侧迎宾踏板中部距地高29cm~32cm处见长94cm棕色物质加层由前至后线状刮擦痕迹。车体其他部位未见与此次事故相关的痕迹。 (甲车车体痕迹概貌) (甲车车体痕迹概貌) 2.琼CXXXXX号牌小型轿车(以下简称乙车),车辆识别代号为LVSHFFMLXGSXXXXXX,品牌为长安福特,车辆颜色为棕色。 经对乙车车体痕迹进行检验,该车前保险杠左侧距地高20cm~31cm处,见挤压凹陷变形,且见线状横向棕色漆表减层刮擦痕迹,痕迹形成方向由后至前。前保险左侧距地高45cm~68cm处,见面积52cm×23cm片状减层刮擦痕迹,痕迹形成方向由后至前。车体其他部位未检见与本次事故相关的痕迹。 (乙车车体痕迹概貌) 3.根据事故现场勘查照片可见,事发时为夜晚,天气为晴天,事故现场为泥土路面,事发后甲乙两车停止于厂房前,甲车车头朝乙车方位车身斜向位于乙车左侧,其右后门、右后轮与乙车前保险杠左侧、左前轮相挨,甲车右前门、右后门及乙车前保险杠左侧有显见的刮擦痕迹;甲车后方地面遗留有其轮胎压印,甲车前方地面及乙车前后方地面均未见有轮胎压印。
【分析说明】
(一)对甲车与乙车碰撞痕迹进行分析 1.甲车前保险杠右侧、右前轮轮辋、前轮眉后部及翼子板右侧后部及右前门、右后门所检见的痕迹与乙车前保险杠左侧所见的痕迹相比对,从痕迹形成方向、位置、痕迹类型及附着物质的色泽上均能相应吻合,符合造、承痕体相互对应的痕迹特征。 2.根据甲车车身右侧迎宾踏板中部距地高29cm~32cm处的线状棕色物质加层刮擦痕迹,结合乙车前保险杠左侧距地高20cm~31cm处的凹陷变形、线状横向棕色漆表减层刮擦痕迹相比对分析,两者痕迹高度、类型、痕迹形成的机理及物质交换的色泽等方面均能相应吻合。 根据以上甲、乙车两车车体痕迹比较结果,两者痕迹在位置、高度、形态以及物质的交换的色泽上均能相应吻合,符合GA/T 1087-2013《道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5.1认定之情形,因此甲车车身右侧与乙车左侧前部发生过刮擦碰撞。 (二)对甲、乙车动静态状态进行分析: 根据甲车、乙车的碰撞部位、碰撞角度及痕迹形成方向及空间位置等方面分析,甲车车头朝乙车方位车身斜向位于乙车左侧,其右后门、右后轮与乙车前保险杠左侧、左前轮相接触。甲车车身右侧的痕迹形成方向为由前至后,乙车前保险杠左侧痕迹形成方向为由后至前,结合委托人事故现场勘查照片所见,甲车后方地面遗留有其轮胎压印,甲车前方地面及乙车前后方地面均未见有轮胎压印,符合甲车处于前进运动状态,乙车处于静止状态。 (事故现场概貌) (甲乙两车痕迹走向) (事故现场路面痕迹,甲车有轮胎压印,乙车所在空间位置无轮胎压印) 综上所述,事发时甲车处于运动状态,乙车处于静止状态。
【鉴定意见】
1.无号牌小型普通客车(车架尾号:XXXXXX)车身右侧与琼CXXXXX号牌小型轿车左侧前部发生过刮擦碰撞。 2.事发时,无号牌小型普通客车(车架尾号:XXXXXX)处于运动状态,琼CXXXXX号牌小型轿车处于静止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