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张某受甲的委托,于2020年5月15日来到苏州市苏州公证处称:根据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的(2020)苏XXXX执XX号通告,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将对苏州市姑苏区人民路XX号房屋内查封的财物进行处置,申请人为固定证据需要,故委托其为代理人向公证处申请对法院执行的过程进行保全证据公证。 甲因与乙产生房屋租赁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该案件经过了一审和二审的诉讼程序后,甲司因被执行人未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向法院申请执行,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根据法律规定对被执行人在苏州市姑苏区人民路XX号房屋内的金银饰物等财产进行了查封,并请被执行人在2020年5月10日前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逾期将对查封财产进行处置。2020年5月15日,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出于现场财务种类较多、数量较大的考虑,为避免相关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申请人向苏州市苏州公证处申请对法院执行的过程进行保全证据公证。 承办公证员在接受申请后首先审查了甲的营业执照、授权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公证申请书、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等文件,确定了本次申请主体符合公证法律规定,代理人具有代理权限,本次保全证据公证具有可操作性。随后承办公证员将保全证据类的公证的告知事项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和解释,与代理人进一步明确了公证处在本次公证过程中需要提供的服务为:对法院执行的整个过程进行公证;协助设计执行过程中的清点方式、程序等;出具保全证据公证书。 2020年5月21日下午,公证员来到苏州市姑苏区人民路XX号,对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的整个执行过程进行了保全证据公证。到达现场后,法院工作人员与公证员一起对现场的状况进行了初步了解:现场金银饰物种类较多、分布较散。法院工作人员和公证员遂从实际出发,共同商讨并拟定了方案,对现场的财物大致进行了分类,设计了清点的流程、方式以及储存的方式。接着,法院工作人员和公证员对房屋内的物品财产进行清点,制作了物品的数量清单,并分类进行收纳保存。执行过程因房屋内物品过多延续到了第二天,公证员使用公证处摄像机对法院的整个执行过程予以全程摄像。 执行权由法院行使,而法院执行自己的判决这一制度缺陷,极易导致当事人、社会公众对执行行为公正性和透明度产生质疑,引发反诉案件、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法院和政法部门不得不设立专人甚至专门机构负责涉诉信访案件的处理,大大增加了司法成本,降低了司法效率。办理强制执行行为保全证据公证,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可行性和实际效果非常突出。本案,法院执行引入公证证明,不仅提高了执行效率,解决了执行难问题,而且维护了执行各方的合法权益,避免了潜在争议,增强法院执行行为社会公信力的同时,也提升了公证公信力和影响力。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20)苏苏苏州证字第XX号 申请人: 甲,地址:苏州市人民路XXXX号,统一社会信用号码:XXXX。 法定代表人:A 委托代理人:B,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保全证据 申请人甲的委托代理人B于XXXX年XX月XX日来到我处称:根据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的(2020)苏XXXX执XX号通告,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将对苏州市姑苏区人民路XX号房屋内查封的财物进行处置,申请人为固定证据需要,故委托其代理人向我处申请对法院执行的过程进行保全证据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应当事人甲的委托代理人B的申请,苏州公证处接受申请指派本处公证员王某与公证员陆某于XXXX年XX月XX日下午随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B来到位于苏州市姑苏区人民路XX号的房屋内(标有“苏州XX”字样),监督了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的整个执行过程,期间法院工作人员对相关房屋内的物品财产进行清点,上述执行过程均由本处公证员使用本处的摄像机(内装本处提供的全新的存储卡)予以全程摄像,因房屋内物品众多,故执行于第二天继续进行,本处公证员继续使用本处的摄像机(内装本处提供的全新的存储卡)对法院的整个执行过程予以全程摄像,摄像结束后摄像机及使用过的存储卡均由本处公证员带回公证处保管,并于XXXX年XX月XX日通知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B到公证处,由我处公证员使用本处电脑将摄像所得的视频文件复制到我处提供的空白U盘中,拍摄的视频文件复制到了四个U盘中,复制完成后将上述U盘装入本处信封进行封存,并由我处公证员王某、陆某及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B在封条上签名予以确认。拍摄的原始视频文件保存在我处提供的三张存储卡中,三张存储卡经封存后留存在我处。 兹证明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信封中的U盘内容系由本处公证员在现场拍摄后由本处公证员复制所得,与现场实际情况相符。摄像所得的存储卡封存后由本处保管。 附件:U盘四个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公证处 公证员 XX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