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正义司法鉴定中心对于XX损伤程度法医临床鉴定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8月10日18时许,在XX镇十字街XX屯,于YY和于XX因为房屋边界问题发生纠纷,双方争吵在一起,后于YY用木棒击打于XX头部,致使于XX头部破口出血。

【鉴定过程】

(一) 病历摘要 1.2018年8月10日23:19住院病历 入院时情况:于XX,男,69岁,因头部及上肢外伤4小时,于2018年8月10日入院。入院时查体:T36.4℃ P80次/分 Bp120/70mmHg 神志清,查体合作。双瞳孔等大正圆,对光反射灵敏。心肺功能正常。腹软无压痛,二便正常。脊柱呈生理性弯曲,棘突无触压痛及叩击痛,肢体活动自如。头顶部三处裂伤,深达皮下组织,部分至帽状腱膜,其中一处长10厘米,伴头皮撕脱,橡皮条引流,另一处长5厘米,最小一处2厘米。右前额上部有2*2厘米血肿,局部压痛,鼻根部有一处长1厘米纵行裂伤,深至皮下组织。右肩部疼痛,活动受限。左肘部疼痛,局部有擦伤,肿胀,活动受限。 治疗经过:入院后,完善相关辅助检查,明确诊断,于2018年8月10日检查头部CT示:颅脑术后改变。X光片示:左侧肘关节未见异常改变,右侧肩关节未见异常,予以清创缝合,术后预防感染等对症治疗。 出院诊断:头皮裂伤伴撕脱伤、头皮血肿、右肩关节及左肘部软组织挫伤、鼻根部软组织挫伤伴表皮裂伤。 (二)法医学检验 1.检验方法 按照《法医临床学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对被鉴定人进行检验。 2.体格检查 神志清,精神好,轮椅入室内,无贫血貌,查体合作。双侧瞳孔等大等圆,对光反射敏感。头顶部可见长分别为9.4cm、5.2cm、2.5cm,宽0.2cm伤后瘢痕,耳根部有一处长1.0cm伤后瘢痕。耳鼻腔无分泌物阻塞。颈软。胸廓对称无畸形,心肺未见异常。腹软无压痛。30年前头外伤遗留有左侧肢体活动受限。 阅片记录:XX中心医院XX分院2018年8月10日头部CT片第180810014号示:颅脑术后改变。

【分析说明】

根据委托人提供的现有材料,包括病历及影像学资料,结合鉴定人检验所见,综合分析如下: 根据XX公安局司法鉴定委托书中案情记载:被鉴定人于XX2018年8月10日被他人打伤。 根据送检病历资料记载:被鉴定人于XX2018年8月10日因头部及左上肢外伤入住XX中心医院松树分院,诊断为头皮裂伤伴撕脱伤、头皮血肿、右肩关节及左肘部软组织挫伤、鼻根部软组织挫伤伴表皮裂伤。经伤口清创缝合,术后抗炎对症治疗,住院16天出院。 经本次临床学检查、住院病志及复阅送检影像学资料,被鉴定人诊断成立。 被鉴定人右前额上部有头皮血肿,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中5.1.5 b)之规定,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被鉴定人头皮裂伤瘢痕长度累计8cm以上,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中5.1.4 a)之规定,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鉴定意见】

于XX右前额头皮血肿,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头皮裂伤后瘢痕,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