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0年3月18日16时许, 63岁的白某某在北京市海淀区某银行大厅内,拒不佩戴口罩,银行工作人员劝阻后遭到白某某的言语辱骂和挑衅,劝说无果后报警。民警王某某到达现场表明身份后劝阻白某某佩戴口罩,并解释在此疫情期间,所有人都有义务配合防控工作,一同前往的派出所工作人员向白某某递送了崭新的口罩,但白某某仍然拒绝佩戴,并辱骂、威胁民警。支援民警到达现场后,口头传唤白某某时,其拒不配合、态度蛮横。在强制传唤过程中,白某某辱骂民警,并用脚多次踢踹民警王某某,致民警王某某腹部、右肩软组织损伤。 该案经北京市海淀区公安局侦查完毕后,由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白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向海淀法院提起公诉。因白某某未委托辩护律师,按照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要求,海淀区人民法院向海淀区法律援助中心去函通知指派律师为白某某辩护。海淀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雷亚律师办理本案。 接受指派后,办案律师及时到海淀法院查阅了案件材料。本案的证据中有光盘两张,系事发警方的执法记录仪所拍摄,该光盘对于事发时的情况完整地记录了白某某拒绝佩戴口罩、辱骂银行工作人员、踢踹民警的事实。阅卷后,办案律师到海淀看守所对白某某进行了会见。在会见中,律师向白某某讲解了本案的证据情况、事实情况,并告知根据现有的证据,白某某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在认罪悔罪的情况下,办案机关会根据情节从轻处罚。白某某也承认其拒不配合防疫工作并踢踹民警的事实,认识到在疫情防控的特殊关头不顾大局、执拗行事的错误,并表示要向相关民警及银行工作人员道歉。在谈及自己为何会有这种行为时,白某某说自己一生未婚,系独居老人,在平时的生活中非常谨小慎微,从来没有和别人发生过冲突,当天之所以不配合防疫工作、辱骂踢踹民警,是因为他不会用微信、支付宝等电子支付工具,而当天身上已无零钱,他着急取钱是为了去买吃的,银行不但不给他取钱,还一直让他戴口罩,他觉得是银行工作人员的劝阻冒犯了他,所以故意和他们对着干,但没有想到会造成如此严重的后果。现在非常后悔。会见相对顺利,白某某也在笔录上签了字并告诉承办律师在开庭时他会道歉并认罪。 因疫情原因,本案在互联网法庭开庭审理,承办律师根据会见情况,提出了对白某某可以从轻、减轻理由:1、民警强制传唤时,因白某某不懂法,不知道什么是强制传唤。其虽然踢踹了民警,发生了肢体冲突,但并无故意伤害民警的主观意愿。2、民警伤情的诊断证明表明民警的伤情为软组织损伤且不构成轻微伤,白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严重后果。3、白某某已经63岁,性格执拗,加上老年人接受新生事物较慢,其并未领悟带口罩的意义。4、白某某系初犯,没有前科劣迹,在此之前,其没有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5、白某某对被害人心怀愧疚,愿意真诚地进行道歉。6、事出有因,疫情的特殊时期,没钱吃饭时去取钱,被告知要戴口罩一时着急。7、身体原因,根据白某某的入所健康检查表,其血压较高,易诱发心脑血管疾病,建议暂缓收押。 在庭审中,白某某一再强调自己并没有犯罪只是做错了。对于其态度上的转变,办案律师向法庭陈述如下观点:白某某所说的不认罪是基于对法律的理解有误,他承认辱骂、殴打过警官的事实,他也认错,非常后悔,但是在他的观念中,这种行为不属于犯罪,他觉得他的行为不属于妨害公务行为,希望法庭考虑到他的年龄问题、事发的原因、有认错、后悔的情节,参照认罪规定对其从轻处罚。 最终,经海淀法院审理,被告人白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涉疫情犯罪。本案宣判后,北京日报将其作为典型案例进行了报道。该报道起到了以案释法,加大警示教育,震慑违法犯罪分子的目的,也充分展示了国家坚决依法严惩此类违法犯罪、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决心。同时,本案发生后,按照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要求,海淀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白某某提供辩护,律师积极履行辩护人职责,依法维护了白某某的诉讼权利,发挥了法律援助在刑事司法人权保障中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