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赵甲、赵乙、赵丙是本市一家知名民营企业A的股东,持有该A企业的全部股份。赵甲、赵乙、赵丙各自代表三到五人持股,共十四人签署了《投资合作协议书》,该协议书对A企业的显明股东和隐名股东及其享有的权力、应尽的义务等等事项进行了详细的约定。企业运行三年之后,由于生产经营理念的不同,超过半数的股东(含显明股东和隐名股东)对企业发展方向产生了分歧,经过数次的会议讨论,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无奈之下,有五人决定退出对A企业的投资并要求收回投资款。因为该十四名股东均是亲戚朋友、邻居关系,五人退股却无人愿意接收,一时也难以找到其他人购买,此事陷入了僵局。一个偶然的机会,赵甲想到了公证处,于是带着相关材料到公证处咨询。接待公证员听完赵甲的陈述后提出建议:先向各个股东(含显明股东和隐名股东)发送一份法律意见书,陈述退股、受让股份的法律意义及经济责任,建议各持有股份的人为了公司利益以及个人的利益,尽量避免使公司破产。再由三名显明股东提议召开全体投资人会议,讨论股份是否转让及相关事项。最后起草股份转让协议并办理公证。赵甲表示回去同其他股东商议方案的可行性。 数日后,赵甲再次来到公证处,表示接受公证员的建议,逐步进行股份转让事宜,同时邀请公证人员对投资人会议进行现场监督。按照设想,公证员根据A企业的实际状况、结合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为十四名“股东”起草了一份法律意见书并分别送达。一周后,全体投资人均同意召开会议并商定了会议日期。五天后,投资人会议在A企业会议室如期召开,经过激烈的讨论,现场确定了转让股份一事,有三名股东表示愿意接收赵丁等五人的股份,但一时无法筹措足够的资金,提议转让款分期支付;赵丁等五人表示同意,但要求在股份转让协议中载明如受让方无法按期支付转让款,则转让方自动恢复股东身份并享有自始的分红权力。A企业的工作人员现场制作了会议记录,公证人员做了工作记录并请参与会议的人员签名确认,当天即为A企业出具了现场监督公证书。竖日,公证人员根据投资人会议议定的内容、《投资合作协议书》等材料,起草了一份特殊的“股权转让协议”并交给协议的双方审核,经双方确认无误后,按程序顺利为他们办理了协议公证。 当下公证活动对公证人员的要求绝不仅仅审查一下合同、盖一下章这样简单、单一,而是像其他行业一样,对于当事人提出的问题、遇到的困难,要根据法律法规、运用掌握的经济知识、社会经验,为当事人提供一套完整的解决方案。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XX)皖亳公证字第XXXX号 申请人: 转让方(甲方):赵甲,男,一九XX年XX日出生,住址:浙江省永嘉县西溪乡,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赵乙,女,一九XX年XXXXX五日出生,住址:浙江省永嘉县桥下镇上朱山村,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 受让方(乙方):赵丙,男,一九XX年XXXX日出生,住址:四川省射洪县太和镇,公民身份号码: XXXXXXXXXXXXXXXXX。 赵丁,男,一九XX年XXX日出生,住址:浙江省永嘉县桥下镇X,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邵戊,男,一九XX年XXX日出生,住址:浙江省永嘉县桥下镇新,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 公证事项:股权转让协议 甲、乙双方于二〇XX年XX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前面的《股权转让协议》公证。 经查,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股权转让协议》,甲、乙双方在订立协议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双方当事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意思表示真实,对协议的主要条款理解一致,协议内容具体、明确。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转让方(甲方)赵甲、赵乙与受让方(乙方)赵丙、赵丁、邵戊于二〇XX年XXX日签订了前面的《股权转让协议》,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协议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协议上双方当事人的签字、手印属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亳州市亳州公证处 公证员卞德杰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