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法律援助中心对庞某涉嫌盗窃罪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5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6年11月,庞某因涉嫌盗窃罪被北京市石景山区检察院公诉到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庞某告知检察机关,自己的实际年龄不满十八周岁,小于身份证的年龄,而身份证显示的年龄已满十八周岁。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慎重起见特为庞某指定辩护,石景山区法律援助中心接到指定辩护通知函,初步了解相关案情后,立即指派北京京青律师事务所杜冠华律师为庞某提供法律援助。此案的关键点在于如何证明庞某系未成年人。 2017年1月,杜冠华律师接受指派为犯罪嫌疑人庞某涉嫌盗窃罪一案提供法律援助。杜律师在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仔细阅读全部卷宗资料,又去石景山看守所会见嫌疑人,通过向庞某询问,庞某说出他的实际出生时间为1999年X月X日,他父亲为他填报户口时把出生日期报错了,报成了1998年X月X日。既然庞某出生日期有误,其在实施犯罪时系未成年人,法院若依据未成年人对庞某量刑则有利于当事人。 通过询问庞某和其父母,庞某母亲无意中说庞某是在石景山的私立学校上的小学、初中。而如今学校可能搬迁或不存在了。杜律师走访了当年学校附近的人,几经周折找到石景山区XX学校。通过与该学校的教务主任、老师等询问,学校的老师对庞某印象不深,但表示有这么一个学生。杜律师又到学校档案室查找庞某的档案信息,终于在近万名学生登记表里找到了庞某的《基本情况登记表》,显示庞某的出生日期为1999年X月X日。 学校的《基本情况登记表》属于原始登记材料,可以佐证庞某的实际出生时间,但庭审时单凭这一个证据,属于孤证,其证明效力单薄。杜律师想到孩子出生时应该会接种疫苗,便联系嫌疑人母亲了解情况,并到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询问相关儿童接种信息。工作人员告诉杜律师,只要在北京市接种过疫苗均有记录,是可以查询的。杜律师拿着调查函,到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工作人员通过北京市儿童接种疫苗客户端查到庞某于2009年接种过疫苗,登记信息上显示,庞某的出生时间为1999年X月X日,工作人员为杜律师打印了《北京市儿童预防接种导出表》。 有了上述两份证据,杜律师认为可以通过证人证言的方式和庞某户籍所在地居委会证明的方式,进一步证明庞某的实际出生时间。杜律师找到庞某母亲,其母亲说,之前跟老乡甲在一起工作,两家也是邻居,而且甲的儿子和庞某是同岁,可以证明庞某实际出生时间。杜律师马上安排庞某母亲尽快与甲取得联系,争取让甲出庭作证。另外,杜律师和庞某父亲连夜启程赶到庞某老家的居委会开具证明信,证明庞某实际出生时间。 2017年3月,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庞某涉嫌盗窃一案,杜律师作为庞某的辩护人参加了庭审。庭审中,对于石景山区检察院指控嫌疑人庞某犯盗窃罪的罪名无异议,犯罪事实无异议,但对检察院指控的庞某实际年龄有异议。杜律师详细叙述了辩护观点:被告人庞某犯罪时系未成年人,其真实出生时间为1999年X月X日,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有坦白情节,并且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出具相关证据,一是庞某学籍《基本情况登记表》,记载证实庞某出生日期为1999年X月X日;二是儿童预防接种导出表,证实庞某出生日期为1999年X月X日;三是村委会证明庞某户口本上为1998年X月X日出生,实际是1999年X月X日出生;四是证人甲证言证实,庞某与他孩子都是于1999年出生。杜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之规定,建议法院对庞某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采纳了杜律师的辩护意见。经查,庞某户籍所在地居委会的书证、无利害关系人证言及庞某学籍、儿童预防接种导出表等证据相互佐证,且证据客观、真实,法院予以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庞某犯罪时系未成年人,且认罪态度较好,有坦白情节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一致,法院亦予以采纳。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根据被告人庞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相关规定,判处庞某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元。

【案件点评】

此案本是一起普通的盗窃犯罪案件,焦点在于对庞某真实年龄的确定。援助律师以高度的责任心和丰富的法律经验,不懈努力,积极收集证据材料佐证犯罪嫌疑人的真实年龄。在收集证据时,律师不局限于公安机关一处查找证据,而是从多方搜集:庞某户籍所在村民委员会的书证、学籍、儿童预防接种记录等,同时又有无利害关系人的证人证言,使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并能相互佐证,且所有证据都客观、真实,最终被法院予以采纳,认定庞某为未成年人的事实。法院依据刑法中关于未成年人的规定给予庞某相应从轻的处罚。本案中,法律援助律师按照证据规则调查取证,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