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曾用名公证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王某来到辉南县公证处,称其因档案姓名与户籍名不符,无法办理退休手续,向公证处申请办理曾用名公证。原来王某从出生到参加工作,姓名为王某某,普查户口办理身份证件时候,误写成王某。辉南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无法确认王某和王某某为同一人,不予办理退休手续。 公证员依法受理了公证申请后根据王某提供的材料,审查发现王某所在单位提供的人事档案中的《集体所有制工人审批表》的履历表栏目显示,申请人陈述的王某某出生日期与现持有的身份信息明显不符。考虑到1980年之后,适逢全国刚刚开始建立身份证编号,各单位人事档案管理不够严谨,承办公证员从档案中家庭人口(直系亲属)一栏,以王某某的配偶石某某为切入点,通过核实石某某的配偶状况,确认王某与王某某是否为同一人。为此,承办公证员调取了王某配偶石某某的婚姻档案,婚姻档案显示石某某与王某于1989年9月30日登记结婚,于2004年6月22日在辉南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离婚,从公民身份号码上看,王某与王某某为同一人。又根据王某离婚之前的《居民户口簿》显示,石某某的配偶为王某。 综上,依据《集体所有制工人审批表》、《婚姻状况处理表》、《居民户口簿》、《个人参保证明》等证据材料相互印证,能够认定王某某、王某为同一人。承办公证员再次审查相关证明材料无误后,依法为王某出具了《曾用名》公证书。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XX)吉证某字第XX号 申请人:王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523XXXXX,住址:吉林省辉南县某镇某委。 公证事项:曾用名 兹证明王某曾用名为王某某。 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辉南县公证处 公证员 XXXX年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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