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鱼峰区刘某家属与某玻璃公司损害赔偿纠纷调解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6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1年1月6日下午,刘某(男,40岁,农民,离异)在柳州市鱼峰区某玻璃公司钢结构仓库建设工地施工时,不慎从高处摔下受伤,工友们当即送其到医院抢救治疗。由于伤势过重,刘某于同年2月17日不治身亡。刘某的父亲难以承受失子之痛,要求玻璃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而玻璃公司认为工程已发包给于某承包,刘某是于某临时聘用的员工,因为公司与刘某没有签订用工合同,所以不存在雇佣关系;且刘某在医院治疗长达40天,是否因受伤导致死亡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因此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刘某父亲多次索赔未果,遂与刘某子女一同将某玻璃公司告上法院,要求某玻璃公司支付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抚养费、精神抚慰金等51万元。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刘某与某玻璃公司是雇员与雇主的雇佣关系,但因原告刘某家属无法提供刘某的病历、诊断证明等证据,导致无法认定死亡原因,从而无法确定赔偿主体和赔偿的数额,因此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2012年8月15日,刘某家属向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接到调解申请后,调委会主任向刘某父亲详细了解案情,听取其提出的赔偿要求,并带领两名调解员开展事实调查。通过详细询问相关当事人,走访安监、法院等部门,收集事故责任认定、当事人双方法律关系、民事判决书等相关证据,充分掌握纠纷发生、发展的事实经过。在调查过程中,死者父亲认为,作为雇员的刘某在进行雇佣劳动过程中受伤死亡,玻璃公司作为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且刘某自2007年起在柳州居住务工,应当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人身损害赔偿金。而玻璃公司认为,刘某与公司并不存在雇佣关系,且刘某受伤后住院40多天后死亡,而刘某父亲一直没能提供医院的相关证明,致使其死亡原因不能认定,因此不应由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双方观点分歧较大。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某玻璃公司是否需要对刘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如需承担,应承担多少比例的赔偿责任? 根据双方争议焦点,调委会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讨。调委会主任认为,刘某与某玻璃公司之间的雇佣关系经过法庭的认定,已经得到明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如果能证明刘某是因为在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而致死,某玻璃公司就应当承担责任。 但由于刘某父亲无法提供相关证据,导致法院无法认定某玻璃公司责任。调解员在针对双方当事人的调查走访中发现,虽然本案案情较为复杂,其实双方争议的焦点是“赔偿金额无法达成一致”,在法庭无法依据证据对该案进行判决的情况下,调委会可以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能够引导双方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协议的工作优势化解这个问题。 调解员决定以“背对背”方式做好前期调解。首先,安抚好死者家属。调解员耐心地向家属解释宣传人身损害赔偿的相关法律,并说明刘某虽然来柳务工多年,但现有的证据并不能充分证明刘某的死亡赔偿标准应该按照城镇居民的标准来计算,同时列举了类似案件处理结果,让家属能够理性面对,放弃不切实际的索赔要求。其次,运用“心理迂回”战术对玻璃公司进行疏导沟通。在询问过程中,玻璃公司的代表坚持称刘某死因不明,虽然愿意对刘某的死亡作出人道主义补偿,但不愿意承担过多责任。于是,调解员向公司代表阐明本案的特殊性:法院的判决书已经确认王甲与玻璃公司是雇员与雇主的雇佣关系,既然双方的法律关系明确,那么雇主对雇员的雇佣活动负有安全注意和劳动保护的职责义务。虽然王甲最终死因无法得到确切的认定,但是从正常人对事件发生情况的理解来说,绝对不能排除与本案事故发生关联性,如果能通过调解达到双方都满意的数额要求,就能避免双方因长期僵持带来的人力财力消耗。经过一番恳谈,公司代表打消了思想顾虑,表明愿意接受调解。 眼见时机成熟,调解员马上组织双方进行面对面调解。由于前期工作做得比较充分,双方到场气氛有所缓和,调解员便从法理和情理出发,向双方阐述有关法律事实:第一,死者刘某在给玻璃公司钢结构仓库施工过程中不幸摔伤,已经构成损害事实;第二,就双方法律关系而言,双方是雇员与雇主的雇佣关系,按照法律规定,玻璃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三,通过援引《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明确了人身损害赔偿的具体范围和法理依据。第四,对于玻璃公司,调解员还从企业社会责任角度向其说明:损害事实已经造成,况且死者家中还有70多岁的老人要赡养,一个未成年子女需要抚养,希望玻璃公司从企业社会责任和形象出发,积极承担起相应的责任。 经过调解员一番言辞恳切的调解,双方对于调解金额最终达成了一致意见,但由于调解协议涉及金额较大,履行期限较长,双方对协议履行仍有顾虑。为此,调委会经过充分考虑,决定引导双方当事人向法院申请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

【调解结果】

玻璃公司一次性支付刘某家属死亡赔偿金、医疗费、丧葬费、抚养费等共18万元,刘某家属不再要求某玻璃公司承担其他任何民事责任。上述款项自协议签订之日起30内以现金方式付清。双方当事人到县法院进行了司法确认。至此,一起久拖不决的农民工劳务纠纷得以成功调解。

【案例点评】

本案是一起涉及农民工的人身损害赔偿的典型案例,调解难点在于赔偿责任的认定以及赔偿金额的确定。在死者死亡原因不明确的情况下,调解员要善于用“发现的眼光”去寻找矛盾的聚焦点,而后抓住双方心理,运用调解技巧集中“破冰”,并不断在协商沟通中维持和巩固调解实效,促进矛盾最终化解。 一、充分调查是基础。本纠纷持续时间长达一年半,经法院判决仍无法最终化解,案情之复杂可想而知。调解员经过充分调查发现,王甲虽然最终死因不明,但其在施工时摔伤属实,与玻璃公司的雇佣关系也已明确。玻璃公司虽然极力否认王甲因摔伤致死,却也不能排除与事故发生没有一点关联性。这是本案调解的“突破口”。 二、融情于法是关键。成功化解矛盾离不开法、理、情的合理运用。本案中,调解员根据《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相关规定,从法理和情理出发,向双方阐述有关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巧解事故责任认定难题,最终依法解决纷争。 三、司法确认是保障。经确认的人民调解协议等同于法院的裁判文书,具有可以申请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为巩固调解成果,调委会依托“人民调解+司法确认”机制,有效打消双方的疑虑,确保了人民调解协议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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