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0年6月12日,李某在母亲的陪同下来到通州区法律援助中心,向值班律师咨询。经了解,李某与张某与2017年2月14日登记结婚,两人婚后感情尚好,后来李某两次怀孕都不幸流产,身体状况每况愈下。2019年3月,李某被医院诊断为尿毒症,每天都需要透析治疗,为了方便治疗,夫妻二人搬到李某父母家中共同居住生活。自2019年6月之后,李某的治疗费均由其父母支付,张某未承担医疗费。2020年5月1日,张某搬离其岳父岳母家,从此对李某的生活和治疗情况不闻不问。从生病到现在,李某治疗共花费6万余元,已经花掉了家中的大部分积蓄,面对巨额的医疗费,李某无奈之下,想要向法院起诉张某,要求其履行夫妻间的扶养义务,支付扶养费、医疗费等。 在咨询过程中,李某几度哽咽,她说没想到会走到这一步,现在自己无法工作,还花着父母的养老钱,成为了父母的累赘,对生活也失去了希望。值班律师一边安慰李某,一边向她讲解了相关法律规定,并告诉她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法援中心工作人员在了解情况后,告诉李某,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经审查,李某近一年无收入,随父母一起生活,家庭人均月收入符合北京市经济困难标准。并且,李某能够提供病历、诊断证明、医疗费发票等证据材料,符合法律援助的申请条件。在李某准备好申请所需的材料后,通州区法援中心工作人员为李某办理了援助手续,并当天指派北京市盛都律师事务所的孙娜律师作为其援助律师。 2020年6月18日,孙律师在律所约见了李某,详细沟通案情。据了解,李某的医疗费,扣除医保报销的部分,自付共3.4万元,有的是从自己的银行卡支付的,有的是从其母亲银行卡支付。现有证据不能完全证明医疗费是由其母亲垫付,在诉讼上存在一定风险。孙律师向李某释明相关情况后,帮助李某写了起诉状,当天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立案,请求法院判令张某支付医疗费3.4万元、每月支付扶养费3000元。 考虑到李某的身体状况,孙律师主动与法官沟通开庭时间,尽快审理本案,以缓解李某的经济困难。2020年8月24日,受疫情影响,本案采用线上开庭的方式进行审理。 庭审过程中,张某认可双方系夫妻关系,但是认为李某婚前就有糖尿病、乙肝病史,未做婚前体检,故意隐瞒病情,存在欺骗行为,因此不同意支付医疗费和扶养费,并表示将通过诉讼方式与李某离婚。 孙律师结合本案证据,向法院发表代理意见,认为张某的陈述不属实,没有相关证据。根据法律规定,夫妻之间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权利。李某身患严重疾病,在特别需要丈夫照顾时,张某却离家出走,对李某不闻不问,未尽到夫妻间的扶养义务。因此,请求法院支持李某的诉讼请求。张某辩称,自己每月工资才3000元,对于李某主张的医疗费和扶养费承担不了。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张某作为丈夫,理应履行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关爱对方,互相扶持,在经济上给付李某一定的扶养费。李某自2019年搬出家另外居住,张某未尽扶养义务,应当承担期间的医疗费。对于李某要求张某每月支付原告扶养费3000元直至疾病康复为止的请求,法院根据原告的身体状况、被告的负担能力、原告父母的身体状况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应支付的金额。2020年9月29日,通州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支付2019年3月至2020年6月的医疗费共计3.4万元、每月支付原告扶养费500元,于每月25日前给付。 虽然因为张某工资收入低导致法院判决的扶养费数额与李某预期金额有一定差距,但是李某表示能够接受这一结果,并感谢律师提供的法律援助。
【案件点评】
本案是夫妻之间扶养纠纷案件。李某身患严重疾病,丈夫张某却未尽扶养义务,对李某不闻不问。李某在受疾病折磨的同时,丈夫的冷漠行为给其身心也造成了巨大伤害,受到双重打击。援助律师在承办案件过程中,一方面对李某进行开导,多次做思想工作,让李某能够正确面对人生,积极配合治疗,重新对人生有了希望;另一方面从法律角度帮助其争取合法权益,医疗费和扶养费的请求得到法院支持。法律援助让李某在生活困境时,感受到了法律的温度,党和政府的关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