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施某是一位老实本分的农民工,膝下有三个女儿要抚养,其妻子一直在家照看孩子也没有工作,一家人的生活开销主要是依靠他的收入维持。施某被查出癌症后,对施某的家庭来说犹如晴天霹雳。尤其在施某治病期间被公司非法辞退,对施某及其家庭来说更是雪上加霜。绝望之际,施某于2020年7月30日到芜湖市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经芜湖市法律援助中心审查,施某请求事项符合《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因此,芜湖市法律援助中心当日便受理了施某的法律援助申请,并指派安徽银佳律师事务所陈律师负责承办该案件。 陈律师接收指派后,第一时间与施某进行了详细交谈,深入细致了解案情,得知施某于2015年4月3日入职芜湖某电子玻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担任叉车司机一职,双方签订了为期五年的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为施某在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缴纳了社会保险。2020年4月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与施某续签了5年的劳动合同。2020年4月14日,施某因身体不适至芜湖市第二人民医院检查,诊断为胃癌,后一直住院接受治疗。2020年4月23日,进行根治性远端胃大部切除术,术后于2020年5月6日出院,按医嘱定期化疗。后施某分别于2020年的5月26日、6月22日、7月16日至芜湖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化疗,均办理了病休手续。然而,2020年7月24日,公司书面通知施某,以其未履行病假手续无故连续旷工的理由解除了与施某的劳动合同。经陈律师分析,该公司存在医疗期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承办律师遂告知施某劳动仲裁风险,并办理了相关委托代理手续。承办律师代拟了劳动仲裁申请书,帮助施某搜集相关证据,于2020年8月19日在芜湖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立案,请求依法裁决公司向施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5956元(5996元/月*5.5月*2),并同时提交了施某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证明、工资明细、住院记录、病休证明书、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等相应证据材料。 2020年9月7日芜湖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公司辩称施某未履行公司规定的请假手续,系无故旷工。该案争议焦点为:1.公司解除与施某的劳动合同是否在医疗期内;2.施某是否履行了病假手续。承办律师围绕争议焦点,发表了如下代理意见:1、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第二条,申请人施某目前仍在法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在医疗期内无法定理由不得解除劳动关系;2、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被申请人单位管理软件截图显示,申请人履行了请假手续,用人单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3、申请人主张的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仲裁庭合议后采纳了承办律师的代理意见,于2020年12月7日作出裁决:公司支付施某违法解除赔偿金63747.75元(5795.25元/月*5.5个月*2)。但公司在收到裁决书后向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不承担任何违法解除赔偿金的责任。 芜湖市法律援助中心了解情况后,决定再次对受援人施某提供法律援助,并决定继续指派了解案情的陈律师承办该案件。陈律师考虑到受援人家庭急需用这笔赔偿金支付医疗费的特殊情况,在接受指派后多次与承办法官沟通。经法院和承办律师不懈努力,最终公司撤回起诉,裁决书依法生效,同时,如数支付了赔偿金额。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公司在员工医疗期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案件。受援人施某工作期间患癌症在医疗期内被辞退。承办律师通过分析案情、调取证据,精准引用法律规定,使得代理意见被劳动仲裁委采纳。在用人单位因不服裁决结果向法院起诉时,承办律师再次积极与承办法官沟通,最终促成用人单位撤诉并如数支付赔偿款,最大限度的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使该案得到较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