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秋至2018年春,崔某某找到金某某等56人,为其承包的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巴彦县某某乡政府发包的少陵河、联名河东段插柳,男工每天劳动报酬150元,女工每天劳动报酬120天,共计插柳917亩,劳动报酬为人民币144720元。工程结束后,金某某等56人未拿到劳动报酬。2019年初,金某某等56人多次找某某乡政府和崔某某讨要劳动报酬,二者均以县林业局未将款项拨付为由拒绝支付。金某某等56人均为某某乡附近村落村民,面临春耕急需用钱,无奈之下,金某某等56人向巴彦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经审查,金某某等56人均为农业户口,申请事项为追索劳动报酬,巴彦县法律援助中心立即受理并审查通过了金某某等56人的申请,指派黑龙江秦磊律师事务所张忠礼律师代理此案。 承办人接受指派后,立即与受援人取得联系了解案情,并进行了相应的调查。在掌握第一手材料的基础上,承办人为金某某等56人代写了起诉状并到巴彦县人民法院立案。因本案涉及人员众多,且在办理过程中,部分受援人迫于生计已前往外地打工,联系非常困难。开庭前,承办人克服困难逐一核实56名受援人的诉讼材料,仔细查找法律法规,认真准备代理意见。 2019年6月25日,本案开庭审理。被告某某乡政府称其与金某某等56人没有任何关系,乡政府和被告崔某某有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其不应作为被告参加诉讼。另外,乡政府不是没有给付插柳款项,县林业局给付的55012元插柳款,乡政府都已如实拨付给了被告崔某某,乡财政有汇款的凭证和账目。被告崔某某称对拖欠金某某等56人的劳动报酬没有异议,某某乡政府确实拨付了55012元插柳款,但已全部用来垫付苗款和工人的吃饭费用。因某某乡政府没有给付剩余欠款,所以现在没有钱给付工人工资。 原告金某某等56人提交了被告崔某某签字的2017年、2018年插柳应付工资表用于证明二被告存在拖欠劳动报酬的行为。承办人当庭发表代理意见,表明崔某某出具的用工量单据反映了原告等56人为崔某某承包的工程工作及劳动报酬情况,并且有崔某某的签字。同时崔某某对于拖欠原告等人劳动报酬的事实是认可的,这证明原告起诉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等56人的合法权益应该得到保护。崔某某作为承包人,雇佣原告等56人为其承包的工程工作,崔某某有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作为本案第二被告的某某乡政府应按合同约定给付工程款,现未如约支付工程款,导致本案原告等56人劳动报酬不能及时给付,作为发包方的某某乡政府应在未能支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综上,依照《劳动法》第九十一条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被告崔某某和某某乡政府应当给付拖欠的劳动报酬。 经审理,巴彦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崔某某拖欠金某某等56人的劳动报酬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有义务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被告崔某某承包了被告某某乡政府的插柳任务,与某某乡政府签订了承包合同,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某某乡政府拖欠被告崔某某承包款,系二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应由被告某某乡政府向被告崔某某承担给付义务。被告崔某某雇佣原告金某某等56人插柳,拖欠原告金某某等56人的劳动报酬,系原告与被告崔某某之间形成的雇佣关系,与被告某某乡政府没有因果关系,故判决被告崔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给付金某某等56人劳动报酬共计144720元,驳回原告金某某等56人要求被告某某乡政府承担连带给付责任的诉讼请求。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件群体农民工讨薪案件,不仅涉及人员众多,还涉及某某乡政府,如处理不当很可能引起群众不满,在当地产生大量信访案件。巴彦县法律援助中心接到金某某等56人的法律援助申请后,立即了解案件情况并认真审查。经讨论,巴彦县法律援助中心将此案指派给经验丰富、责任心强的张忠礼律师。张律师接到指派后及时与受援人联系了解案件情况,克服困难逐一收集核实每位受援人的证据材料,分别为受援人书写起诉状并到法院立案。在开庭过程中张律师据理力争,全力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金某某等56人对张律师提供的法律援助非常认可,对审判结果也非常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