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江苏某醋业股份有限公司为“中华老字号”企业,系“XXXX”商标的注册人。该公司发现某省某市某市场的个别商家销售涉嫌侵犯该公司享有的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为此,该公司特别授权某律师事务所向公证处申请对购买相关涉嫌侵权商品的行为进行保全证据公证。 受理该公证申请后,为避免相关证据的灭失,公证处当日即指派公证人员随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康某来到某省某市某镇某市场一处标有“XXXX市场”标志的地点。康某来到一家门头上悬挂有“XXXX调味 电话138XXXX3517”标志的店铺。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康某进入该店内并以一名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购买了一瓶醋(食品名称: XXXX牌陈醋),然后康某以微信支付的方式进行付款结算,并当场取得《XXXX调味》单据一张。购物结束后,康某与公证人员一起将上述购买的物品带回公证处。在公证处,由公证人员对上述购买的醋的瓶子外观和瓶子底部进行了拍照。随后与康某一起将该瓶醋装进纸盒里面进行封存并加贴公证处封条后交由康某保管,公证处随后出具了保全证据公证书。 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公证一直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近些年来,怀宁县公证处充分发挥公证服务知识产权保护的职能作用,先后办理了几十件知名品牌企业的保全证据公证,积极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同时扩大了公证的社会知晓度。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9)皖怀公证字第XXXX号 申请人:某律师事务所 住所:某省某市某区某号某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负责人:魏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委托代理人:康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保全行为 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康某于2019年7月26日来到我处称,江苏某醋业股份有限公司系“XXXX”商标的注册人,现该公司发现某省某市某镇某市场的一些商家销售涉嫌侵犯江苏某醋业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为依法维护江苏某醋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江苏某醋业股份有限公司授权申请人某律师事务所以自己名义向我处申请对申请人购买相关涉嫌侵权商品的行为进行保全证据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康某与本公证员、本处工作人员程某于2019年7月26日下午来到某省某市某镇某市场一处标有“XXXX市场”标志的地方。经康某的寻找,本公证员、本处工作人员程某随康某来到一家门头上悬挂有“XXXX调味 电话 138XXXX3517”标志的店铺。在本公证员、本处工作人员程某的监督下,康某进入该店内并以一名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购买了一瓶醋(食品名称: XXXX牌陈醋),然后康某以微信支付的方式进行付款结算,并当场取得《XXXX调味》单据一张。购物结束后,康某与公证人员一起将上述购买的物品带回安徽省怀宁县公证处。 在安徽省怀宁县公证处办公室,本公证员对上述购买的醋的瓶子外观和瓶子底部进行了拍照。随后与康某一起将该瓶醋装进纸盒里面进行封存并加贴“安徽省怀宁县公证处封条”,本公证员对封存后的外观再次进行了拍照。对于上述过程,本公证员在现场进行了拍照并取得照片18张;另本公证员制作了《工作记录》1份共2页。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与本公证书所附的《工作记录》、《XXXX调味》单据的复印件与留存于本处的原件内容相符,《工作记录》原件上康某以及本公证员、本处工作人员程某的签名均属实;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照片18张系本公证员现场拍摄后打印所得,与现场实际情况相符;上述购买的物品经封存并加贴“安徽省怀宁县公证处封条”后交由康某保管。 附件:一、《工作记录》复印件1份共2页; 二、《XXXX调味》单据复印件1份共2页; 三、照片18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怀宁县公证处 公证员 2019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