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白某某,男,1972年5月出生,初中文化,河北省隆尧县人。2012年6月5日,因犯故意杀人罪被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25765.5元。白某某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8月22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缓考验期自2012年9月17日起。2012年9月18日被交付河北省石家庄监狱执行刑罚。2015年1月16日,由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现刑期自2015年1月16日起。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1月22日,依照《监狱报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司法部第130号令)要求,所在监区包组警察因罪犯白某某确有悔改表现,为罪犯白某某提请减刑。2018年1月23日,石家庄监狱十六监区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讨论认为,罪犯白某某自减为无期徒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先后获得考核表扬5次,考核记功1次,2016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因此,监区干警一致同意为罪犯白某某提请减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的第十一条规定,经监区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同意监区干警集体研究意见,建议对罪犯白某某提请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经监区公示3天,在未收到监狱人民警察及罪犯的异议后,十六监区将提请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处审查。2018年2月8日,石家庄监狱刑罚执行处审查,认为罪犯白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监区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十一条规定,石家庄监狱刑罚执行处建议对罪犯白某某提请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2018年2月9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处的审查意见,召开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会议进行审议,并邀请驻狱检察室检察官列席会议。评审委员会认为罪犯白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因此根据司法解释相关规定,作出同意对罪犯白某某提请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的意见。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议结束后,监狱根据司法部《监狱报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司法部130号令)相关规定,在监狱内公示5个工作日,未收到任何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的异议后,将罪犯白某某报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报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经河北省石家庄市冀中南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罪犯白某某符合减刑条件,案件办理程序合法依规,同意石家庄监狱的减刑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罪犯白某某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机关的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18年2月27日,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白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白某某符合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且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罪犯白某某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的决定。石家庄监狱刑罚执行处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根据司法部《监狱报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司法部130号令)相关规定将案卷报送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 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刑罚执行处对罪犯白某某案卷进行审核时,认为罪犯白某某自减为无期徒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先后获得考核表扬5次,考核记功1次,2016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因此建议对罪犯白某某提请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2018年4月3日,经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议评议,同意刑罚执行处意见,决定对罪犯白某某提请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后经局长审核同意后,提请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8月28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冀刑更191号裁定书,认为罪犯白某某虽认罪,接受改造,但对所判财产性判项有一定履行能力而不履行,且狱内消费较高。综合考察罪犯白某某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因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对罪犯白某某不予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