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教育帮扶案例——北京市大兴区司法局对危险驾驶罪矫正对象张某依法实施教育帮扶案例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15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张某,男,1970年6月出生,户籍地及居住地均为北京市大兴区。2020年6月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社区矫正期限自2020年7月7日起至2020年11月6日止。2020年7月7日,张某到大兴区司法局报到,7月8日到执行地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并由执行地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教育帮扶情况】

(一)开展针对性教育 司法所通过实地走访、电话联络、微信视频等方式对张某本人及矫正小组成员进行情况了解,掌握其个人生活、思想、病情治疗等实际情况和行为表现。结合张某在交通事故中造成双腿粉碎性骨折、骨盆部分结构骨折的病情,经认真分析研究,制定了针对性矫正方案。 司法所针对张某行动不便,无法站立行走的事实,根据制定的矫正方案内容改变工作常规模式,每月由司法所工作人员到张某家中对其开展认罪悔罪、遵规守法、家庭责任等方面的教育;针对其犯罪事实,要求张某在家收看《法治进行时》等法制电视节目,让其对交通违法的后果和遵守交通规则的意义进行直观学习。通过一段时间的教育张某写出了认罪悔罪书,并在上交司法所的矫正小结中写道:“司法所的教育让我认识到了自己所犯罪行给社会、给他人带来的危害,让我也明白了遵规守法的重要性,我下决心在今后的矫正期内一定会牢记社区矫正对象身份、改过自新。” (二)依法协调临时救助帮扶 司法所通过实地查访得知张某的妻子属于智力残疾,平时家里全靠张某一人在外打零工养家糊口,这次交通违法事故导致张某的家庭生活雪上加霜更加困难。针对这种情况,司法所将张某列为生活困难的社区矫正对象,帮助其向区司法局申请临时救助金3000元以及米面等生活用品。同时,司法所还积极协调社保所、村委会、残联等部门,落实张某及其家庭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帮助张某解决生活困难,缓解生活压力。 (三)依法开展心理健康教育 参加社区矫正初期,张某思想负担很大,一方面担心因为自己的病情可能导致今后的家庭生活更加困难;另一方面担心自己的这次违法犯罪被判刑的事实会连累家人。司法所摸清张某心理问题后,着手对其进行了教育引导,鼓励其放下思想包袱,认罪伏法,迎接新生活。司法所还邀请到了阳光中途之家的心理咨询师对其进行了心理评估,得知其处于焦虑和抑郁的状态,内心深处存在自卑、对生活信心不足等问题。对此,司法所安排心理咨询师每月定期到其家里为其开展心理健康教育,针对其心理存在的问题,实施心理辅导,鼓励其勇于面对事实,放下思想包袱,积极配合医院进行治疗,树立正确的人生方向和目标,重树生活信心。 通过司法的耐心教育,张某在社区矫正期间,能够认罪服法,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规定,积极配合医院治疗,心理压力逐步减轻,身体状况逐步好转。张某在解除社区矫正当天向司法所表示:“今后自己一定会遵守各项法律法规,担起家庭责任,以积极的心态面对生活。”

【案例注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根据裁判内容和社区矫正对象的性别、年龄、心理特点、健康状况、犯罪原因、犯罪类型、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矫正方案,实现分类管理、个别化矫正。第三十六条规定,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应当根据其个体特征、日常表现等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其工作和生活情况,因人施教。 本案中,司法所根据社区矫正对象健康状况、工作、家庭、生活等具体情况,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制定针对性的矫正方案。另一方面以教育疏导和心理咨询为主攻点,增强其面对生活的信心,减缓其内心压力,并通过耐心引导,使其能够服从司法开展的认罪悔罪教育,认罪伏法;还有通过依法开展帮扶救助,帮助其解决暂时性的生活困难,体现出以人为本的教育帮扶初衷,最终起到了事半功倍的效果,促其顺利融入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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