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于某,女,1993年4月7日出生,初中文化,捕前住辽宁省普兰店市。因犯强迫卖淫罪于2013年5月14日被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起止自2012年9月12日起至2019年9月11日止。判决后,该服刑人员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7月19日,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3年8月6日该犯被送入辽宁省女子监狱服刑改造。因服刑人员于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2016年6月21日经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18年11月11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一)统筹安排,全面推进。为充分发挥假释罪犯再犯罪率更低的优势和功能,辽宁省监狱管理局认真谋划,将依法扩大罪犯假释适用作为监狱体制改革的任务内容,研究制定了辽宁省依法扩大假释适用改革实施方案,并积极指导试点单位组织实施。通过细化假释适用的实体条件、程序、标准等办法,全面推动我省假释工作有序开展。 辽宁省女子监狱作为试点单位,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切实将依法扩大假释适用作为推进监狱体制改革的重要抓手,及时成立假释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细化工作方案,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收集汇总信息,调整工作思路,多次召开专题研讨会,分析研判形势,制定了《辽宁省女子监狱假释工作实施细则》,进一步规范工作流程,统一假释适用标准,严格假释程序,强化假释监督。 (二)政策宣讲、广泛动员。2017年10月以来,辽宁省女子监狱七监区干警按照监狱相关要求,多次通过罪犯大会和个别谈话等形式向服刑人员进行假释政策宣讲,并对监区全体服刑人员进行细致摸排,筛选出基本符合假释条件的服刑人员。 (三)资格初审、启动外调。服刑人员于某根据假释政策,并结合自身条件,自愿呈报假释,并提交假释申请书。分监区干警对该服刑人员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实际服刑刑期、改造表现、所获奖励及余刑等基本条件进行细致审核,认为于某符合假释基本条件。经监区审查研究决定,将于某的材料整理报送至监狱刑罚执行科进行审核。刑罚执行科在多次与辽宁省沈阳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和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假释资格商确后,于2017年11月21日确定于某符合假释基本条件,并启动假释外调程序。 (四)多方协作、开展外调。 2017年11月23日辽宁省女子监狱两名干警及辽宁省沈阳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人员到服刑人员于某户籍地进行实地考察,并将《拟假释服刑人员社会调查委托函》及该服刑人员的刑事判决书和历次减刑裁定书复印件等材料递交至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司法局,并对于某假释考验期监管人其父亲于某某的监管人条件进行核查,经核查于某的父亲于某某有固定住房、固定收入(大连某公司出具收入证明),并自愿填写《服刑人员假释监管人保证书》,愿意作为该犯假释期间的监管人,符合监管人条件。 2017年11月23日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皮口街道夹心社区居民委员会、皮口司法所、普兰店区司法局联合填写《社会调查评估报告》均表示于某适用社区服刑。2017年11月27日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评估意见为:于某可以适用社区服刑。 (五)危险评估、确保安全。2017年12月1日监区干警针对于某的日常改造表现,向熟悉她的服刑人员进行谈话了解,同犯表示于某在日常的改造中能够认罪悔过,态度端正;遵守监规队纪,执行三人行动组;积极参加监狱和监区组织的各项活动及培训;劳动态度端正,掌握多项劳动技术;能够积极帮助有困难的服刑人员。于某拟假释服刑人员再犯罪风险评估量表得分24.9分,属于低风险,假释后再犯罪危险性较低。 (六)全面综合、依法提请。2017年12月4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辽宁省女子监狱七监区九分监区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于某提请假释案。会议综合于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该服刑人员自入监后的四年四个月时间内,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共获记功奖励二次、表扬奖励二次。判决书中注明于某已将罚金3000元全部缴纳。于某父亲有固定住房和收入,愿意作为其假释监管人,符合假释监管人条件,当地司法局出具评估报告表示于某适用社区服刑,且该服刑人员再犯罪风险评估得分较低,实际执行刑期、余刑均符合假释要求。九分监区认为于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建议依法对于某提请假释。 (七)综合评定、材料审核。辽宁省女子监狱七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九分监区对于某提请假释的意见,并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认定于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于某假释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假释建议,并将有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八)评审会议、依法公示。2017年12月11日,辽宁省女子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于某假释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服刑人员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辽宁省沈阳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作出“服刑人员于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呈报假释程序合法”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于某假释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院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九)办公会议、报送法院。2017年12月18日辽宁省女子监狱召开监狱长办公会议对于某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于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于某假释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罪犯假释审批表》等相关材料,于2017年12月21日移送至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相关材料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7年12月29日,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于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服刑人员的假释建议合法,予以采纳,裁定对于某予以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