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张某某假释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5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张某某,女,1963年1月出生,住黑龙江省某市。因非法行医罪于2012年3月31日,被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2012年6月7日,入黑龙江省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2015年减刑1年,现刑期自2011年12月8日起至2020年12月7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5月11日,张某某向监狱提交假释申请,并由其弟弟张某某作为保证人承担保证义务。 2018年5月11日,黑龙江省女子监狱病犯监区X分监区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组织召开分监区民警会议,会议认为:张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监区担任值星员劳役,确有悔改表现。 自上次减刑至今,张某某共获五个表扬,结余积分112分,其中当年度1212分。 张某某实际服刑刑期已过二分之一,且剩余刑期较短,已没有再犯罪危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建议提请假释,并报请监区长办公会审核。 2018年5月11日,经女子监狱病犯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提请张某某假释,并将假释建议书及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期间,监狱委托黑龙江省某市司法局调查核实张某某假释后的居住地情况、担保人身份、担保资格,假释后生活来源、对居住地社区影响以及假释后是否有再犯罪危险可能。 2018年5月21日,经黑龙江省某市司法局调查了解认为:张某某在黑龙江省某市居住,居住期间表现良好,家人对该服刑人员犯罪危害性认识较好,愿意主动配合司法机关工作,家人愿意签订承担监管责任的书面保证书,并愿意对张某某进行监督和管理,因此同意接收张某某进行社区矫正。 2018年5月21日,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社区矫正机构意见以及监区审核意见,认为张某某符合假释的法定条件,同意提请假释,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8年5月21日,女子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评审,作出同意张某某提请假释意见。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民警或服刑人员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公示期满后,女子监狱将其卷宗材料一并呈报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进行备案。备案通过后,监狱将备案结果在监狱内公示7个工作日。 2018年6月20日,哈尔滨市滨江地区检察院作出“同意监狱意见,对张某某提请假释”的检察意见。 2018年6月21日,女子监狱狱长办公会对张某某假释建议进行研究,同意对张某某提请假释。 2018年7月18日,女子监狱将假释卷宗及相关材料提交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8月17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张某某的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综合考虑张某某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在刑罚中的一贯表现、假释后生活来源及监管条件等因素,可认定张某某符合假释条件,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假释意见予以采纳,依法裁定对张某某予以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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