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05月05日11时30分,黄某某在X361线起点与347省道交汇处即英德市东华镇金门水库路段因交通事故受伤,伤后在英德市人民医院治疗。
【鉴定情况】
2017年8月24日本所司法鉴定人对黄某某进行法医临床学检验,检验情况如下: 被鉴定人黄某某,左眉弓处见3cm缝合瘢痕,左颧部见4.5cm手术瘢痕。张口活动Ⅱ度受限,尽力张口时,上、下切牙间仅可置入垂直之示指。余未检见明显异常。 阅2017年5月6日英德市人民医院放射科CT片(检查号:CT0397xx):左侧颧骨、上颌窦壁及眼眶外侧壁多发骨折,左上颌窦积血周围软组织肿胀。 阅2017年5月21日英德市人民医院放射科CT片(检查号:CT0417xx):左侧颧骨、上颌窦壁及眼眶外侧壁多发骨折内固定术后改变。 本所于2017年9月5日出具广清司鉴所[2017]临鉴字第xxx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黄某某口腔损伤评定为九级伤残。
【出庭作证】
1.接到出庭通知书,与法院确认相关事宜 2017年9月20日,鉴定所收到委托法院要求本案鉴定人于2017年9月26日出庭的通知书。鉴定人即与承办法官取得联系,告知鉴定人可以准时到庭,并确认出庭的具体时间、地点,按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和相关法律规定,协商并确定出庭费及差旅费等费用及支付方式。 2.鉴定人出庭前的准备 首先,鉴定人调取鉴定档案,温习了本案的委托鉴定经过和相关鉴定内容,为接受质询做好充分准备;其次,准备好出庭所需的相关资料:原始鉴定档案;鉴定机构《司法鉴定许可证》和鉴定人《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等执业证明材料;与鉴定相关的专业技术材料。 3.履行出庭作证义务 鉴定人出庭作证是庭审程序中的一个环节,鉴定人要服从法庭安排,遵守法庭纪律,注意行为举止。 2017年9月26日上午,鉴定人准时到达英德市人民法院,在法院工作人员的指引下在等候区等待法庭通知。按照庭审程序,鉴定人出庭作证安排在开庭后的法庭调查阶段。鉴定人接到工作人员通知后进入法庭,在指定的席位就座。法官核实鉴定人身份,并要求出示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相关执业资格证。法官询问后,双方当事人对此均无疑义。法官要求鉴定人对本案鉴定经过和鉴定意见做出说明。 鉴定人有理有据地阐述了鉴定意见: 2017年8月24日,鉴定所接受伤者委托,对其进行伤残鉴定+法医临床文证审查,本所于2017年9月5日出具广清司鉴所[2017]临鉴字第xxx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黄某某口腔损伤评定为九级伤残。理由如下: 被鉴定人2017年5月5日因交通事故受伤,伤后在英德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医院主要诊断为:1、左侧上颌骨骨折、颧骨-颧弓多发骨折 左眼眶外侧壁骨折;2、脑挫裂伤;3、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4、前颅底骨折;5、左侧额部皮肤挫裂伤;6、颜面部皮肤挫擦伤;7、全身多处皮肤挫擦伤;8、肺挫伤。结合法医临床检验及交通事故认定书所见,其损伤特征符合交通事故钝性暴力作用所致。依据英德市人民医院病历材料,通过法医临床文证审查,可认定被鉴定人的病历材料与本次事故相符,与鉴定事项存在关系。 阅2017年5月6日英德市人民医院放射科CT片(检查号:CT0397xx):左侧颧骨、上颌窦壁及眼眶外侧壁多发骨折,左上颌窦积血周围软组织肿胀。于2017年5月18日行左侧上颌骨、颧骨-颧弓、左眶外侧壁骨骨折切开复位+口腔颌面微型钛板内固定术。经治疗康复后,仍遗留有张口活动功能障碍。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第5.9.2.22)条“头面部损伤:颌骨骨折,经牵引或者固定治疗后遗留功能障碍”之规定,被鉴定人黄某某口腔损伤评定为九级伤残。 鉴定意见宣读完毕。 随后,法官依次询问原告、被告对此鉴定意见有何质疑。原告方表示无疑义。被告保险公司代理律师向鉴定人提出质询:在鉴定过程中,为伤者单方面委托及鉴定中存在不真实检查,需要鉴定人在法庭对伤者进行法医临床检查。鉴定人针对被告保险公司代理律师的质疑进行了详细说明: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规定,伤者本人可以对其受伤后的伤残进行委托鉴定,鉴定所在收到委托申请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时,可以对其进行伤残鉴定;在对伤者进行法医临床检验时确实存在张口受限后遗症。 法官询问被告方,对鉴定意见是否有需要质询的?原告、被告双方针对鉴定所的鉴定内容均未提出疑问。法官宣布,若无疑问鉴定人可以退庭,等待法庭调查结束后,鉴定人在庭审记录上签字。鉴定人退庭。法庭继续审理其他内容。最后,鉴定人审阅出庭作证记录无误后,针对此部分内容签字。 鉴定人完成出庭作证,离开法院。
【鉴定意见采信情况】
最终,法院采信了本所的鉴定意见,做出判决,该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