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法律援助中心对邹某劳务受害责任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2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0年5月,邹某经朋友介绍,与湖北省黄石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劳务合同,被派遣至某铁路车站职工食堂工作。2020年5月31日8时20分,邹某正常来到某车站职工食堂工作,由于燃气泄漏,邹某在打开燃气灶点火开关时突然发生爆炸,造成邹某全身多处烧伤。事发后邹某被送至湖北省黄石市某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邹某全身烧伤面积达70%,其中三度烧伤面积为50%。截止2020年9月3日,原告住院治疗已花去医疗费68万余元,邹某与老伴相依为命,老伴也只是靠打零工维持生计,出事后老伴只能陪伴照顾邹某,家里也失去了任何经济来源。然而,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只垫付了8万元,由于已欠医院60万元医疗费用,医院暂停了治疗。 邹某的家属多次找到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和某铁路公司,但两公司却相互推诿——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认为是某铁路公司提供的工作场所不合格导致邹某受伤,应当由某铁路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某铁路公司认为邹某是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员工,邹某在工作期间受伤,应当由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无奈之下,在他人介绍下,2020年9月2日,邹某的家属来到黄石市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在得知邹某情况后,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根据《湖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的规定,认定邹某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并为其开辟“绿色通道”,上门受理了邹某的法律援助申请,随即指派了湖北太圣律师事务所鲁彩萍律师、张立律师为邹某提供法律援助。 接受指派后,承办律师对邹某的案件进行了深入分析,鉴于邹某没有任何证据材料,承办律师迅速行动、收集证据材料准备起诉。此时,承办律师遇到困难:一是承办律师多次与某铁路局和某物业公司沟通,并前往某公安处消防支队调取此次火灾事故的认定书,均遭到拒绝,称只针对公、检、法机关出具,也就无法证明邹某是在工作期间受伤以及受伤的经过和火灾事故原因;二是承办律师多次前往医院与档案室及各领导沟通,但由于邹某欠医院六十余万元治疗费用,医院方拒绝提供病例资料、发票,称只针对公、检、法机关出具,也就无法进行鉴定,无法确定损失金额。 办案律师尝试多番努力后,还只掌握了身份信息,其他证据材料均无,承办律师向黄石市法律援助中心反映相关情况,市法律援助中心与相关方进行多次沟通协调,厘清办案思路,决定先向出警单位申请一个情况说明,证明有此次火灾事故发生、邹某因此而受伤的基础事实,与此同时,也让医院出具了一份费用清单并注明欠款金额。 承办律师以此为证据进行立案,立案之后立即提交《调查令申请书》,通过法院给承办律师出具的调查令,终于复印到了相关病历资料,此时某公安处消防支队也将火灾事故认定书和勘验笔录邮寄给了法院。 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双方针对邹某受伤的原因、邹某与谁存在劳务关系、谁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等争议焦点进行了辩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与谁形成劳务关系;原告各项损失的计算依据。对此,承办律师认为,双方的劳务合同关系应认定自2020年5月15日实际建立;其次被告中国铁路某局集团有限公司具有提供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工作场所的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021年2月3日,大冶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支持了承办律师的观点。原告邹某对自身工作环境存在的危险没有尽到足够的安全注意义务,对爆燃事故的发生并造成自己受伤存在一定过错。酌定邹某对自己受到损害造成的损失承担10%的责任。原告邹某受被告某物业公司雇请,在被告某铁路局公司某车站食堂提供劳务时,因食堂操作间发生爆燃,致其烧伤,属于提供劳务期间受伤。被告某物业公司作为接受劳务的用工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某物业公司对邹某的损失承担90%的赔偿责任。被告某铁路局公司系某车站食堂相关设施的提供方,被告某物业公司依据与某铁路局公司的合同约定是某车站食堂相关设施的维护管理方,在不能排除软管破裂致燃气泄漏引起爆燃的情况下,应认定双方对本次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且无法确定两被告的责任大小,两被告应平均承担责任。对被告某物业公司应承担邹某90%的损失,由二被告平均承担。扣除某物业管理公司之前垫付的费用后,最终判决某物业管理公司赔偿邹某441927.37元、某铁路公司赔偿邹某547923.37元。邹某已收到全部赔偿款。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案件,由于情况特殊,作为广大弱势群体后盾的法律援助机构,及时启动“上门服务”受理法律援助申请。本案中,援助律师在接受指派后,充分梳理案情,在调查取证受到阻碍后,及时向法律援助机构汇报,理清办案思路,多方取证、协调,最终以调查令的形式调取了证据材料,经法院判决让受援人及时获得了赔偿,切实有效地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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