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赵某,男,1987年9月11日出生,四川省盐亭县人,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3月15日经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浙嘉刑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赵某于2013年4月18日投入浙江省第五监狱服刑改造。2015年12月10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九年;刑满日期变动为2037年3月9日。
【案件办理过程】
1.监区报请。2018年12月29日,浙江省第五监狱三监区一分监区民警召开会议,集体研究赵某减刑案。会议对以下情况进行综合评议: (1)改造表现。赵某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获8个表扬余53分,获得2015年度省级改造积极分子、2016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7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8年3月因发生生产事故受到警告处罚扣教育改造分300分。 (2)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8年11月通过监狱转账缴纳人民币1500元,考核期内月均消费人民币293.05元。 (3)宽严类型:累犯、毒品再犯。 (4)悔改表现评定。按照要求,分监区对赵某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改造、教育改造表现情况、劳动改造表现情况、财产刑的执行情况五个方面进行集体研究,评定赵某为“确有悔改表现”。 分监区综合以上情况建议依法对赵某报请减刑。经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后,监区将报请建议及相关案卷材料报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2.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对监区报送的报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认真审查,认为赵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材料来源合法,监区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监区的报请减刑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意见,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议。 3.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赵某减刑案进行评审。会议认为赵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并作出同意报请减刑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将评审意见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报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金华市人民检察院作出了检察意见书。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意见和检察意见书一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 4.监狱长办公会决定。浙江省第五监狱召开监狱长办公会审议赵某减刑案件。会议认为赵某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报请赵某减刑。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报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报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9年3月15日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赵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赵某2015年12月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三个月,截止2017年12月,赵某间隔期已满,考核期内累计七个表扬562分,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并在分监区的《罪犯提请减刑择优呈报积分排序表》中位列第三名,符合减刑呈报条件。但在减刑呈报的过程中,赵某因违规被处理,当即暂缓呈报减刑,延长六个月考核重新排名进行减刑呈报。 该减刑案件给了该监狱内全体罪犯一个警醒作用,罪犯一旦有违反监规纪律被扣分以上处理的,必须延长考核期方可重新排名,对自身呈报减刑假释会造成较大的影响,督促罪犯在日常改造中做到遵规守纪,遵守改造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