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陈某某,男,1972年2月出生,高中文化,江苏省句容市人。2013年1月25日,陈某某因犯抢劫罪被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自2012年5月4日起至2027年3月3日止。2013年3月1日被交付河北省沧南监狱执行刑罚,2013年3月21日调入沧州监狱服刑。2013年11月22日,因发现漏罪被公安机关解回。2014年5月29日,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两万五千元。与前罪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三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财物,现刑期自2012年5月4日起至2027年5月3日止。2014年7月24日被重新交付沧州监狱执行刑罚。
【案件办理过程】
2017年8月25日,依照《监狱报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司法部第130号令)要求,所在监区包组警察因陈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为陈某某提请减刑。同日,沧州监狱一监区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讨论认为,陈某某自入狱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认真学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知识,积极参加劳动,保质保量地完成任务,先后获得考核记功一次,考核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一次。因此,监区干警一致同意为陈某某提请减刑。 由于陈某某曾于1992年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1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系累犯。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的第七条规定,经监区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同意监区干警集体研究意见,建议对陈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 经监区公示三天,在未收到监狱人民警察及罪犯的异议后,一监区将提请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2017年10月14日,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认为陈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监区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七条规定,监狱刑罚执行科建议对罪犯陈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 2017年10月14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会议进行审议,并邀请驻狱检察室检察官列席会议。评审委员会认为陈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因此根据司法解释相关规定,作出同意对陈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的意见。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议结束后,监狱根据司法部《监狱报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司法部130号令)相关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未收到任何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的异议后,将陈某某报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报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经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陈某某符合减刑条件,案件办理程序合法依规,同意沧州监狱的减刑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罪犯陈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机关的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17年12月22日,监狱长办公会对陈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陈某某符合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且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陈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根据司法部《监狱报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司法部130号令)相关规定将案卷报送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裁定。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1月29日,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冀09刑更第372号裁定书,认为陈某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入狱服刑以来,先后获得考核记功一次,考核表扬四次,立功表现一次,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予以减刑。考虑该犯犯罪性质以及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并结合其在服刑期间被发现漏罪,以及该犯曾于1992年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1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具有犯罪前科,且系累犯以及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故对其减刑予以综合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对罪犯陈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及并处罚金三万元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