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遗产继承公证简便程序赢民心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纪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江苏省XX县XX乡XX村X组XX号。其母亲张某于20XX年X月X日死亡,其父亲纪某千于20XX年X月XX日死亡,张某的父母均先于其死亡,张某于20XX年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XX县XXX营业所开立一账户,截止20XX年X月余额共计人民币1657.17元。张某和纪某千共生有一子两女:儿子纪某、长女纪某荣、女儿纪某银。 根据银行工作人员提示,纪某、纪某荣、纪某银同时来到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其母亲张某的存款公证,由于当事人系第一次来到公证处,证明材料尚未准备,而纪某荣和纪某银均已外嫁,无法在家逗留很长时间。公证员向纪某、纪某荣、纪某银告知了继承相关法律法规,纪某、纪某荣、纪某银表示明白,并表示对其母张某在邮政银行遗留的1657.17元遗产继承问题无争议,纪某荣、纪某银同意由纪某一人代为办理继承公证事宜,并代为前往银行领取存款。随后,公证员为纪某开通小额继承绿色通道,告知其需准备的证明材料,进一步为其简化公证程序。 8月30日,纪某将证明材料准备齐全后向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公证,公证员审核材料无误后受理了该公证,于当天出具了公证书,且减免了公证费。 小额继承公证,在偏远地区的公证机构占比较大,为帮助继承人方便快捷地取得小额遗产,提高公证服务群众满意度,公证处根据江苏省公协《关于办理小额遗产法定继承公证的指导意见》,对于小额存款继承公证,进一步简化公证程序,改变以往“全家出动”的情形,只需一人即可完成全部手续,此举获得群众的一致好评。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8)XX证民内字第XXXX号 申请人:纪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现住江苏省XX县XX乡XX村X组XX号。 被继承人:张某,女,XXXX年X月XX日出生,生前住江苏省XX县XX乡X村X组。 公证事项:继承(小额遗产) 申请人纪某于XXXX年X月X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被继承人张某名下的银行存款公证,并提供了身份证件、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财产证明等证明材料。 本处向申请人告知了办理继承小额遗产公证的意义、法律后果、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人申办公证的权利义务。申请人承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和陈述均真实无误,并承诺在领取被继承人张某的上述存款后尽妥善保管义务,并依法与其他全体继承人协商分配所领取保管的款项。如有争议,申请人承诺随时按照公证机构的要求将领取保管的上述款项及时提存到公证机构保管。 根据申请人提交的上述证明材料和申请人的承诺,本处现确认申请人所主张的以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张某于二0一八年七月八日死亡。 二、被继承人张某名下银行的存款: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存款,金额为人民币1657.17元,账号:XXXX,上述存款系被继承人张某的个人财产。 三、被继承人张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共有以下三人: 纪某,男,公民身份号码:XXXX,系被继承人张某的儿子。 纪某荣,女,公民身份号码:XXXX,系被继承人张某的女儿。 纪桂银,女,公民身份号码:XXXX,系被继承人张某的女儿。 四、纪某承诺,其领取上述存款后,负保管责任并与其他继承人依法协商进行分割。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十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六条等有关规定,兹证明被继承人张某的上述存款由继承人纪某和纪某荣、纪某银共同继承,并由继承人纪某代表上述继承人领取和保管存款。 本公证书仅用于继承被继承人张某的上述遗产,用于其他事项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沭阳县公证处 公证员 XXXX年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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