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02年5月,莫某入职到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的某某水产有限公司工作。2013年6月15日莫某与某某水产有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莫某工作部门为设备部员工,主要负责制冷设备的操作、维修。2014年9月29日,莫某与杜某在机房上班期间,某某水产有限公司设备部主管黄某要求莫某及当班的同事杜某同时离开监控室与其一起修理1#制冷设备,莫某认为其需要操作、监控其他机器运转拒绝维修。随后某某水产有限公司作出通告,认为莫某与杜某拒不履行工作任务,属严重违反公司工作纪律行为,给予莫某及杜某辞退处理。 莫某不服某某水产有限公司对其作出的辞退处理决定,拟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莫某于2014年10月13日向麻章区法律援助处提出法律援助的申请。麻章区法律援助处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于2014 年10月14日决定给予法律援助,指派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法律援助处吴文斌律师、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公职律师事务所吴观生律师承办此案。 两位律师在接到指派后,立即约见了莫某,认真听取本案情况,并于2014 年10月17日代理莫某向麻章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申请,请求某某水产有限公司支付莫某2002年5月至2014年9月经济赔偿金的二倍共计62808元、2003年1月至2014年9月加班费共计28087元、2013年2月至2013年12月工资的两倍共计28787元;为莫某办理失业救济手续。经开庭审理,麻章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1月7日裁决如下:(一)某某水产有限公司赔偿莫某12个月工资57552元;(二)某某水产有限公司十五日内为莫某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某某水产有限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麻章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其不需支付莫某经济赔偿金57552元。某某水产有限公司认为,其辞退莫某是因为莫某平时工作散漫,多次违反单位工作守则及规章制度,且莫某作为公司设备部机房操作工,不听从安排,拒绝修复故障机器,排除险情,莫某上述行为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因此公司不存在违法解除合同的情形。受援人莫某再次向麻章区法律援助处申请法律援助,麻章区法律援助处受理后再次指派吴文斌律师、吴观生律师承办此案。一审庭审时,两位律师提出了有理有据的代理意见: (一)某某水产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制度》证明莫某的工作职责包括预防液氨泄露,所在岗位的设备监控、操作需要人员在岗,莫某拒绝某某水产有限公司主管交办与其《安全管理制度》规定相违背的临时工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规定。因此,某某水产有限公司认为莫某不听从安排、拒绝修复故障机器等行为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并据此辞退莫某的行为属于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因此,麻章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某某水产有限公司应向莫某支付赔偿金为57552元。 麻章区人民法院采纳两位律师提出的代理意见,认定某某水产有限公司辞退莫某的行为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法院根据莫某提供的中国建设银行自助终端客户凭条,认定莫某在劳动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2379元,而非麻章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查明的莫某月平均工资为2398元,故某某水产有限公司应向莫某支付赔偿金为57096元(2379元/月×12个月×2倍)。麻章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5日作出(2014)湛麻法民一初字第2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某某水产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赔偿金57096元给莫某。 某某水产有限公司不服麻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向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主要上诉理由如下:1.莫某系公司设备部机房操作工, 主要负责机房设备监控、操作、维护、维修等工作,其工作岗位不同于其他岗位,工作不容半点的麻痹疏忽和怠慢,出现机器设备故障等安全隐患时,必须马上进行排除。否则将会发生爆炸、液氨泄漏等险情,届时不但造成现场人员伤亡,还会危及车间工人及周边群众的生命安全。莫某不服从上级安排,不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和机房管理制度。2.莫某工作态度消极、散漫,一审法院已查明莫某有在值班室看视频玩手机、用餐吃零食、睡觉等行为,却以“某某水产有限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对莫某的行为作出警告、处罚”为由,认定莫某的这些行为不算违反规章制度,偏袒莫某。3.一审法院认为“在机房设备还正常工作的情况下,同时叫正在当班的莫某及同班员工杜某一起维修1#制冷压缩机,没有人留守岗位观察机房设备。某某水产有限公司该项工作安排缺乏合理性和常规性”,是不了解情况,胡乱认定。4.某某水产有限公司规章制度均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工会讨论通过,并在公司的公告栏上张贴公示。机房的相关操作规程、责任制度等也均张贴在机房内。 二审过程中,莫某再次向麻章区法律援助处申请法律援助,麻章区法律援助处当即予以受理并指派吴文斌律师、吴观生律师继续担任莫某代理二审阶段的诉讼代理人。吴文斌律师、吴观生律师接受指派后认真开展代理工作,在二审开庭审理时,二位律师据理力争,与上诉人进行了唇枪舌战的激烈辩论,尽自己最大的努力维护莫某的合法权益,提出上诉人在没有新的证据和事实,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驳回某某水产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但遗憾的是,二审法院最终并未完全采纳两位承办律师的意见,相反采纳了上诉人的上诉理由,认定某某水产有限公司解除与莫某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2015年8月19日,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湛中法民三终字第146号民事判决,判决撤销一审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某某水产有限公司无需向莫某支付赔偿金57552元,限某某水产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为莫某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由于二审判决几乎全盘否定了一审判决,受援人莫某不服二审法院的判决,拟申请再审。莫某又一次申请法律援助,麻章区法律援助处予以受理并继续指派吴文斌律师和吴观生律师办理此案。承办律师在充分分析一、二审判决的基础上,代理莫某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并列举出更多的事实和理由。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某某水产有限公司解除与莫某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并具有事实依据,且莫某申请再审也未提供新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于2016年7月28日裁定驳回莫某的再审申请。 再审申请被驳回后,莫某的情绪低落到了谷底。承办律师并没有灰心,始终相信莫某的请求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同时开导莫某,要对法律有信心。在承办律师的鼓励下,莫某再次提出法律援助申请,麻章区法律援助处再次为其提供法律援助,继续指派吴文斌、吴观生律师承办此案。承办律师充分研究案情后调整诉讼思路,鼓励和支持莫某申请抗诉。两位律师作为莫某的代理人,提出莫某申请抗诉有以下几点理由:1.莫某不遵守上班纪律的行为,未造成公司任何损失,不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2.公司在没有向莫某发出警告或处罚的情况下直接作出辞退处理没有法律依据;3.公司解除与莫某的劳动合同违反法定程序。莫某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法律监督并向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广东省人民检察院采纳了承办律师提出的抗诉理由,认为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湛中法民三终字第146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实体处理不当,于2017年5月8日作出粤检民(行)监﹝2017﹞44000000076号《民事抗诉书》,就本案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启动再审程序并于2017年6月14开庭审理。庭审中承办律师出庭抓住焦点问题,发表了全面的代理意见: (一)莫某不存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适用这一条款要符合以下三个条件:首先,规章制度的内容必须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且是通过民主程序公之于众。其次,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行为客观存在,并且是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制度。何为“严重”,一般应根据劳动法所规定的限度和用人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所规定的具体界限为准。最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处理是按照本单位规章制度的程序办理的,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本案中,即使莫某在当天值班期间存在轻微的不遵守上班纪律的行为,但并未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也没有向莫某发出警告及处罚。除此次外,莫某无论是在上班期间还是值班期间都是尽职尽责为公司服务,更没有曾因违纪行为受到过处罚而屡教不改。因此,不能因为一次不遵守上班纪律的行为就认定莫某存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行为。 (二)某某水产有限公司解除与莫某劳动合同关系的行为是违法的。莫某没有听从领导的违章指挥,不应视为违反劳动合同。某某水产有限公司在没有向莫某发出警告或处罚的情况下直接作出辞退处理,是缺乏依据的,是违法且严重侵害莫某合法权益的。同时,某某水产有限公司解除与莫某的劳动合同违反法定程序,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本案中,某某水产有限公司作出辞退莫某的决定既未事先通知工会,也未书面通知莫某,违反了法律的规定。 (三)某某水产有限公司应向莫某支付赔偿金57096元。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因此,某某水产有限公司应依法支付莫某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57096元。 由于承办律师对该案深入研究,取证资料翔实,证据充分,援引法律准确恰当,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采纳了承办律师的意见,认定某某水产有限公司解除莫某的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的规定。莫某在上班期间有玩手机、看视频、吃零食、打瞌睡等现象,其行为违反《工作守则》第6章劳动纪律第20条第6项“不得利用上班时间玩游戏、浏览无关网站或干私活”的规定,可依照《工作守则》第12章处罚第34条第一项第6点的规定,视情节严重给予警告、降月绩效工资处罚,而并不符合某某水产有限公司制定的《工作守则》中给予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处罚的情形。莫某没有听从工作安排去维修1号制冷压缩机,虽然违反了《工作守则》第12章处罚第34条第二项第2点 “不服从安排”的规定,某某水产有限公司应该按照《工作守则》的规定给予莫某降级降薪处罚,而不是对莫某给予辞退。莫某违反工作守则的行为不符合某某水产有限公司制定的《工作守则》第12章处罚第三项规定的给予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处罚的情形,更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因此某某水产有限公司解除莫某的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15日作出(2017)粤民再4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这件历时三年多的法律援助案件终于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再审判决生效后,某某水产有限公司拒不履行一审判决,麻章区法律援助处根据莫某的申请继续指派吴文斌律师、吴观生律师代理莫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2018年6月初已全额执行完毕。
【案件点评】
本案某某水产有限公司违法解除与莫某的劳动合同,法律关系并不复杂。但由于双方观点截然相反,导致案件经过劳动争议仲裁、一审、二审、申请再审、抗诉、再审程序,历时三年多。本案的劳动争议仲裁和一审阶段的裁判结果均支持莫某的请求,但二审的判决结果改变了一审的判决结果,不予支持莫某的赔偿金请求。受援人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被驳回后,经过承办律师的努力,最终通过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启动再审程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并最终判决支持莫某的请求。 承办律师的支持与执着,一直伴随着莫某的漫漫维权路。正是对法律的信仰、公平正义的信念和对弱势群体的爱心,才使承办律师首先坚持下来,进而支持莫某坚持下来,莫某才赢得最后的胜诉。承办律师如果没有坚定的信心,扎实的业务功底和一片赤诚之心,本案是难以达到最终的满意结果的。申请抗诉成功成为本案的转折点。承办律师提出了用人单位“在没有向劳动者发出警告或处罚的情况下直接作出辞退处理没有法律依据”的代理意见并被法院采纳,是本案胜诉的关键。承办律师提供的专业服务,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表现出承办律师的智慧和执着,充分体现了法律援助在维护社会稳定、全面建设和谐法治社会方面的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