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许某某减刑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7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许某某,男,1975年11月28日生,原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因贪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12日以(2009)佳刑二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08年6月13日至2025年6月12日止)。2011年5月18日投送佳木斯监狱入监集训监区集训,2011年8月8日调入佳木斯监狱服刑改造。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7月15日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佳刑执字第508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至2024年2月12日止。2016年6月15日经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8刑更583号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刑期自2008年6月13日至2022年3月12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2016年1月,黑龙江省佳木斯监狱四监区二分监区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综合罪犯许某某在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罪犯许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获2013年度局级改造积极分子。按“职务犯”建议提请减刑一年。并报请监区长办公会审核。

【案件办理结果】

2016年6月15日,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许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对罪犯许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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