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王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8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王某某,男,1966年1月17日出生,初中文化,捕前无业,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绥阳县。因犯诈骗罪于2016年12月12日被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16年8月4日起至2019年11月3日止。2017年1月16日在白云监狱服刑改造,2017年3月27日从白云监狱调入沙子哨监狱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

罪犯王某某在服刑期间因初诊为“肺结核?肺部占位?”其所属监区建议对罪犯王某某进行保外就医病情诊断,经刑罚执行科审查后,报分管副监狱长批准,同意委托贵州省司法警察医院(省人民政府指定的保外就医病情诊断医院)对其疾病进行诊断。贵州省司法警察医院于2017年6月2日作出保外就医病情诊断,罪犯王某某患:⒈肺部占位性病变(恶性可能性大);⒉骨盆及腰椎、胸椎多发骨质改变,转移瘤可能,病情危重,短期内有生命危险,病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司发通〔2014〕112号)第七条及《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五条之规定。鉴于罪犯王某某病情危重,短期内有生命危险,狱内医疗条件无法对其进行有效救治,监狱决定启动紧急程序对罪犯王某某办理保外就医。 2017年6月6日经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认为罪犯王某某妻子具备保证人条件,同意其作为罪犯王某某保外就医保证人。同日,经罪犯王某某所属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均认为罪犯王某某符合保外就医条件,建议提请暂予监外执行,报刑罚执行科审查。刑罚执行科收到监区报送的暂予监外执行材料后,考虑该犯病情危重,为争取救治时间,采取电话方式向罪犯王某某居住地绥阳县司法局联系征求意见,不再寄发委托调查函,但绥阳县司法局不同意监狱做法,2017年6月7日,监狱安排干警亲自到绥阳县司法局征求意见,当日,绥阳县司法局签署意见:同意纳入社区矫正。2017年6月8日,经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均认为罪犯王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法定条件,同意按紧急程序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经征求驻监检察机关意见,驻监检察机关出具“符合保外就医范围”的意见。当日,监狱即召开监狱长办公会进行审议,经审议,决定按紧急程序对罪犯王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报送省监狱管理局审批。同时,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意见抄送驻监检察机关。

【案件办理结果】

省监狱管理局收到监狱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紧急报告和相关材料后,刑罚执行处和生活卫生处分别按有关规定严格进行审核把关,并召开处务会议进行集体讨论和研究,经审核:实体和程序均符合规定,材料完整,随即提交局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审核决定。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监狱管理局批准,同意罪犯王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同日,监狱按照规定将罪犯王某某暂予监外执行一事在监狱内进行公告,公告后未收到警察及罪犯提出异议。2017年6月12日监狱将罪犯王某某押送至绥阳县司法局进行移交,依法纳入社区矫正。 2017年6月18日,罪犯王某某保证人电话告知监狱,家里没有钱对王某某进行治疗,要求把王某某送回监狱治疗,对此,监狱对其进行了耐心解说:一是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收监执行,需具备相关收监情形,并由社区矫正部门提出收监建议;二是根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的医疗和护理等费用自理,监狱没有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进行治疗的义务;三是建议罪犯家属向相关部门申请,尽可能解决医保问题。在监狱依法依规、合情合理的劝说下,保证人最终没有把罪犯王某某送回监狱。后监狱接绥阳县司法局通知,罪犯王某某于2017年7月3日病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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