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1998年,杨某与黄某相识数月后登记结婚,并先后生育一女一子。婚后两人感情并不好,黄某脾气暴躁,经常打骂杨某,导致杨某头破血流、昏迷,甚至失禁。杨某有家不敢回,有子女不敢见。杨某多次报警,但事情总是不了了之。2016年4月,不堪再忍受殴打之痛又没有经济来源的杨某,向长洲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想结束这场婚姻。 长洲区法律援助中心决定给予杨某提供法律援助,并指派广西东中律师事务所林玲律师承办。律师及时约见受援人,详细了解情况,收集了受援人照片、病历本、疾病证明书、药物购买发票和受理报警回执联等证实家庭暴力的证据材料,随后向长洲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帮助受援人摆脱家庭暴力的痛苦。 2016年7月,经过开庭审理,长洲区人民法院认为,杨某和黄某经人介绍认识并恋爱,系自主婚姻。虽然相识不久双方就登记结婚,但双方结婚至今已有二十多年,生育有一子一女,说明双方婚后感情尚可。近年来,黄某怀疑杨某有外遇,双方时常争吵,黄某殴打杨某,对夫妻感情有一定影响,但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认定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只要双方珍惜已经建立的夫妻感情,在今后的生活中加强沟通,相互尊重,包容忍耐,双方还是有可能和好。故,不准杨某和黄某离婚。 长洲区人民法院判决不准杨某和黄某离婚之后,黄某并不悔改,甚至到杨某避难的哥哥家中对杨某进行殴打。2016年8月,长洲区法律援助中心再次为杨某提供法律援助,指派律师为其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黄某殴打、威胁、骚扰和跟踪杨某。当月,长洲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二十九条规定,作出民事裁定书,禁止黄某对杨某实施殴打等家庭暴力;禁止黄某威胁、骚扰、跟踪杨某。
【案件点评】
在本案中,法院出于家庭关系稳定,受援人与其丈夫结婚二十多年并育有两个子女等原因,没有判决双方离婚,但向受援人签发了人身安全保护令。虽未离婚,但人身保护令的下发,可以避免受援人遭到丈夫的殴打,也达到了维护受援人人身安全的目的。 其实,在遇到家庭暴力时,受害者可以求助的部门并不限于公众所熟悉的法院和公安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三条规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如果本案受援人在遭到家暴早期时就向村委或妇联求助,把丈夫的家暴行为扼杀在萌芽状态,也许她的丈夫就不会变本加厉地殴打她。在上述单位都无法处理时,还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即向法院起诉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本案中,法律援助中心为受援人申请了人身安全保护令,这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亮点,通过下发人身保护令,切实保护了受援人的人身权利不受侵害。